我省全面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和管理

05.11.2014  13:11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通知》明确提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从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品)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基本药物使用金额不得低于药品使用总金额的8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牧区乡镇卫生院确因临床需要的,可在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以及《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修订版)》中遴选使用非基本药物。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水平核定使用非基本药物。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不得低于药品使用总金额的5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25-30%(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数量和比例另行制定)。二级医疗机构、政府办和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非基本药物要严格执行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和现行医保报销政策。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加快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将基本药物和其他药品配备使用情况作为考核医疗机构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重要内容和行风建设的评价指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药政管理队伍建设,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对临床用药动态监测、超常预警、有效干预,推进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药事管理制度和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奖惩制度。充分发挥药学部门和临床药师作用,采取处方点评、医嘱评价、费用控制等措施,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