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县法院 :同居“结婚”闹矛盾 法院调解止纷争

14.09.2015  11:37

        近日,青海省化隆县人民法院受理并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

        2015年4月,互助县人宋某以被骗婚收取彩礼为由,向化隆县人民法院起诉,将化隆县张某、张某甲(张某之父)、张某乙(张某之母)告上法庭。宋某称,自己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5年1月1日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后同居,但未领取结婚证。同居前自己为张某购买了9357元的黄金首饰(包括金手链一条、金项链一条、金吊坠一个),同时向张某家里支付了151800元彩礼(包括干礼126000元、其他现金25800元)。但同居后,张某以有相处的对象为由,多次离家出走回娘家,并拒绝与自己回家生活,自己与张某共同生活不到半个月,张某、张某甲(张某之父)、张某乙(张某之母)以骗婚为目的,收取彩礼,导致自己身负20多万元的债务。张某辩称,宋某给付的彩礼中,干礼126000元属实,但其他费用只有6000元;2015年3月7日,自己与宋某发生争执,宋某将菜刀甩向自己,虽未受伤,但对自己的心理造成极大伤害,自己与宋某虽未办理结婚证,但共同生活了三个月的时间。

          在审理过程中,宋某、张某、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张某甲(张某之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化隆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某、张某甲(张某之父)、张某乙(张某之母)向宋某返还彩礼60000元(当庭支付40000元,剩余2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黄金首饰(包括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金吊坠一个)归宋某所有(已返还),张某的陪嫁物归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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