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管理的通知》

01.12.2014  14:23
  为落实中央文件及全国、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近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管理的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分级承担,结合各级财力状况,在当年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基础上,设立社区矫正专项经费,并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应积极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区,综合考虑社区服务半径矫正人员数量、工作量、矫正难易程度和财力等因素,可探索采用因素法计算方式,建立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同时,各地应视财力增长和社区矫正工作量增加等情况,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证社区矫正经费合理增长,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发展。
  《通知》规定,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为调查及档案管理费、监督管理费、教育培训费、社会服务费、考核奖惩费、社区矫正设备费及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等七个方面。社区矫正经费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开支范围,省司法厅对全省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使用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每年的社区服刑人员人数,办案工作量、经费实际支出水平、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等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社区矫正经费预算。经费使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努力控制矫正工作成本,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通知》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司法局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经费安排情况的督导检查,同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将对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年度结束后,各级财政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我省绩效考核的有关办法,对社区矫正专款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并及时逐级报送考评结果,省财政厅和省司法厅将以此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政法转移支付办案费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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