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宁政〔2019〕46号)

30.03.2019  01:4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西宁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大力弘扬新时代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模的评选和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两个绝对”为标准,以“两个绝对”具体化为载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紧紧围绕中心任务、服务发展大局,团结动员全市广大职工群众切实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奋力开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新时代幸福西宁建设新局面,全力当好新青海建设的“领头雁”“一优两高”的排头兵、大美青海的“施工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劳模、先进工作者(以下统称市劳模)的评选和管理及本市辖区内全国、省(部)级劳模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全国、省(部)级劳模的评选和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级劳模评选表彰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一次,经市委同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经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召开,并向社会公布。

  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评选表彰,如遇重大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可随时授予西宁市劳动模范称号。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西宁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评委会),由市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任,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各县区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市劳模推荐评选方案,组织开展劳模评选工作;

  (二)审核全国劳模、青海省劳模的推荐人选;

  (三)研究制定劳模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意见建议,指导和协调劳模推荐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审核授予或者撤销市劳模称号的事宜,提出撤销全国、省(部)级劳模称号和取消劳模待遇的建议。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由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为劳模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劳模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全市劳模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提出调整劳模政策的意见建议,检查指导劳模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完成市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劳模的评选范围:在我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各业各阶层劳动者。生产工作一线劳动者比例不低于90%,行政、企事业负责人不超过10%。

  第七条 劳模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坚定理想信念,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带头做“两个维护”的自觉践行者、坚定捍卫者,争当旗帜鲜明讲政治的楷模;

  (二)品德高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崇高的道德情操,胸怀全局、勇于担当,诚实守信、纪律严明,团结协作、勇于奉献,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关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群众中享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威望;

  (三)勤奋敬业。立足本职、开拓进取,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在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新时代幸福西宁中成绩突出;

  (四)勇于创新。勇立潮头、引领创新,勤于学习、善于攻关,在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促进城市转型升级和产业转型升级中成效显著。

  第八条 劳模是新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补充完善评选条件。

第四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劳模的评选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时代性,兼顾代表性;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工作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逐级审查、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把党的领导贯穿推荐评选工作始终。劳模评选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劳模评选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精心操作,严格标准,规范程序。

  (一)被推荐人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研究通过,并在本单位或村(社区)张榜公示;

  (二)各县区、部门、园区劳模评委会负责对基层推荐人选进行初审,经本级党委(党组)研究通过,在所属地区、系统范围内进行公示,上报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

  (三)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基本情况进行复审,提交市劳模评委会审议;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的,须征求当地县级(含)以上发改、公安、税务、劳动保障、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社会信用、审计等部门意见。其中,推荐人选是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纪检监察、国资管理等部门意见,是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还需征求纪检监察、“两新”工委等部门意见。

  推荐人选是行政、事业(人民团体)公务人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须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

  (四)市劳模评委会审议确定劳模候选人名单后,在市级媒体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全国劳模和省劳模推荐人选,经市劳模评委会审核报经市委同意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劳模的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在命名时给予奖章、证书、奖金等一次性奖励外,应在工作生活方面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模的政策,帮助解决劳模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劳模发挥聪明才智、建功立业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因企业破产、停业等非本人原因失业的劳模,应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相应措施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第十三条 劳模享受以下待遇:

  (一)春节慰问金:慰问历次命名表彰、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模;

  (二)低收入困难补助金:补助由于工资收入低于国家相关规定标准,造成生活困难的劳模;

  (三)特殊困难帮扶金:帮扶救助因病、意外灾害、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劳模,因病、意外灾害、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特别困难无力自救的劳模遗属;

  (四)劳模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劳模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劳模健康档案,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劳模疗休养:劳模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外,定期组织劳模参加疗休养,疗养期间工资全额发放,福利待遇不变,疗休养工作具体由各级工会负责组织实施;

  (六)劳模教育培训:加强劳模教育培训,各级工会组织要定期组织劳模开展主题教育培训。

  全国、省(部)级劳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待遇执行。

  第十四条 劳模春节慰问金、低收入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统称为劳模“三金”,根据年度发放标准执行。劳模“三金”发放管理办法由市总工会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市级劳模“三金”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各级工会组织劳模参加的疗休养、健康体检和教育培训等,所需经费由各级工会负担。

  第十六条 由省(部)级相关部门表彰,明确可享受市级劳模待遇的人员,经市劳模办复核审定,可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第十七条 从外省市调入我市工作的劳模,提供荣誉证书、表彰决定、推荐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原颁奖地省市劳模管理部门有关证明,经认定,可享受相应劳模待遇。

  第十八条 调出西宁到外省、市(州)工作的劳模,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西宁市劳模有关待遇。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劳模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区、产业、部门工会,园区群团服务站(工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劳模的管理服务工作,各基层行政、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工会负责本单位、本村(社区)劳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协同各个方面为劳模发挥作用搭建平台、提供舞台,加强对劳模的培养、教育和宣传。各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劳模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新时代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模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劳模的工作、生活、学习情况,建立健全劳模动态管理档案,各级工会应定期到劳模工作单位深入了解劳模作用发挥、工作现状、待遇落实等情况,协助、督导有关单位落实好劳模的各项政策。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劳模的培养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与劳模的联系、走访制度,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劳模因病住院或逝世,基层单位和工会组织应派员慰问或吊唁。

  第二十三条 建立劳模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工会应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备案。

  (一)劳模在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好,工作实绩突出,受到表彰奖励的;

  (二)劳模因工作变动,调离本市或所属单位的;

  (三)劳模因职务(职级)变动,晋升为上一级职务(职级)或受到降职、降级等处分的;

  (四)劳模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劳模因突发事件、遭遇意外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劳模逝世等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在职劳模关系随劳模工会会员关系进行转移,由所在单位工会书面上报市劳模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开具劳模关系转移介绍信。

  第二十五条 退休劳模由原工作单位工会负责管理,进入社会化管理和失业的劳模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地区工会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劳模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劳模评选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劳模评选、奖励等日常管理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七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二十九条 劳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消其荣誉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荣誉称号的;

  (二)非法离境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六)违反社会诚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条 撤消劳模荣誉称号的,须由所在单位和其上一级劳模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逐级上报至原表彰单位批准,批准撤销荣誉称号后,应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奖金,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终止享受劳模有关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1日,2013年1月22日发布的《西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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