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法院 : 压冲动之魔 行善良之举
18.05.2016 11:36
本文来源: 法院
马某甲系一名十四岁初中女生,与其小伙伴在自家路口玩耍时,驾车经过的马某乙(约四十岁)鸣笛示意让路,因马某甲未理会,也未让路,马某乙动怒,下车与马某甲理论,马某甲出言不逊,激怒了马某乙,马某乙一时冲动打了马某甲两耳光以示教训。马某甲因受惊吓致使癫痫病发作当场晕厥,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花去医疗费五千多。马某甲以马某乙侵犯其健康权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之间因为通行发生纠纷,被告马某乙的行为与原告马某甲身体造成伤害具有因果关系,被告马某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判令马某乙承担马某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损失共计八千五百元。
本案中,马某甲与马某乙但凡一方能以友好,和善的方式处理问题,就能避免本案的发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长辈对待晚辈应以说服教育为准,做到以理服人,树立良好的榜样精神,“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晚辈对待长辈应有最基本的礼貌与尊重,尊重他人即是尊重自己。若人人都能用平和的心态处事,压制住一时的冲动,那类似本案的悲剧就不会发生,我们的社会也定和谐而美好。
本文来源: 法院
18.05.2016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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