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法院规范三项措施终结执行案件的处理

29.05.2014  12:16

        日前,乌兰县法院对2010年度以来的终结执行案件进行了专项评查,并就评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的执行工作实际,专门提出三项改进措施,以进一步规范终结执行案件的处理:

        一是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针对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不够规范的问题,规定凡是被申请执行人有可能被送达的,终结执行裁定书都应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

        二是规范中止执行的恢复。针对部分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时未严格办理恢复手续的现状,规定恢复中止执行一律应出具恢复审理或执行的通知书给申请执行人和有可能被送达的被申请执行人。

        三是规范合议庭评议。针对部分案件中存在的合议庭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评议、审判长未主持评议等问题,统一规定:合议庭评议时,承办人无论是否有审判职称均应参加合议庭评议;评议不仅应就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外,还应就所要适用的法律条文发表意见;合议庭评议应由审判长主持;实行终结执行的,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剩余执行内容外,其余均应由合议庭出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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