囊谦县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 做到案结事了

07.04.2015  19:03







        3月31日上午,囊谦县香达镇居民尕多、公才、尕土、尕桑等人代表三十六名当事人为囊谦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献上了哈达,赠送了锦旗,表达了对执行法官的感激之情。原来是囊谦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克服重重困难,成功为申请执行人尕多、公才等人执结涉及三十六起案件的系列案。

        翻开卷宗,  案情要回溯到2年之前。2013年11月债权人尕多、公才等三十六人听闻被告刘某某之夫周某某死亡消息后,分别将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偿还其丈夫生前的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夫妻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周某某生前向分别原告尕多、公才、扎西等三十六人借款合计3119480元人民币,并书写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周某某死亡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2013年11月5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尕多、公才等三十六人重新出具由其本人署名的欠条,认可了其夫周某某生前的债务。2014年4月3日囊谦县法院判令刘某某偿还原告尕多、公才等三十六人借款合计3119480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被告刘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执行法律确定的义务。2014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尕多、公才等三十六人向囊谦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囊谦县法院执行局受理了该36起系列案后,在四川省仪陇县法院的帮助下向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对被告刘某某在囊谦县的所有财产(土地和工程车辆等)进行查封、扣押,同时,经院党组研究,先后两次派出由常务副院长、主管副院长、执行局长带队赴千里之外的四川省仪陇县再次向被告刘某某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对被告刘某某在四川省仪陇县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在兄弟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依法查封了被告刘某某名下的2处房产。

        2014年10月5日我院依法委托玉树州价格认证中心对查封、扣押的土地和工程车辆进行了价格评估,2015年1月1日我院执行局对决定拍卖的财产在媒体和社会上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公告,在无人应买的情况下,2015年3月20日本院执行局对公告财产进行了第二次变卖,经过5天的变卖,最后所有财产以2471563元的价格变卖,所得款项全部按比例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该系列案是囊谦县法院建院以来执行标的最大(涉及执行标的3119480元),申请执行人最多(申请执行人达36人)、影响做大(当事人涉及6个乡13个村)的案件。我院为解决“执行难”和清理积案,加大主动执行力度,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执行制度和措施,在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上苦下工夫,一旦发现可执行财产,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真正取得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带动全局”的良好效果,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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