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安全法——访青海省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李东平
青海新闻网讯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针对“如何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全体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等问题,青海省国家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李东平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记者: 《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东平:制定出台《国家安全法》,依法科学界定了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使党中央提出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以及建立健全国家安全制度和国家安全保障措施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制定出台《国家安全法》,更好地解决了当前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依法确定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和相关机制,明确了各部门、各地方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形成全党全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制定出台《国家安全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进一步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公开战线和隐蔽战线的工作,明确了专门机关的职责和全体社会组织、公民的权利义务。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当前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设情况。
李东平: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国家安全领域除《国家安全法》这部基本法律外,近两年,国家立法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反间谍、反恐怖主义等立法工作。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第一部全面规范和保障反间谍工作的专门法律,明确界定了5种行为为间谍行为,即“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这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专门法律,明确界定了5种行为为恐怖行为,即“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实施其他恐怖活动的。”下步涉及情报、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互联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将陆续出台,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记者: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机关,如何履行职责使命,与全党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李东平:我省国家安全机关将积极探索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谋划、推进、创新国家安全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国家安全工作的能力,大力加强隐蔽战线工作,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分裂、渗透、颠覆、窃密、暴恐等违法犯罪活动,更加有力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同时,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有机结合,既体现专门机关的主体性,又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能动性。大力推动国家安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等,以敌情警示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国家安全展览等多种形式,提高公民、组织反奸防谍、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和能力,熟知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和义务,积极支持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