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法院:小学生在校玩耍受伤 家长学校共担责任

19.12.2014  18:39

        上小学三年级的刘某和杨某二人在课间休息期间一块玩耍时,刘某不慎致杨某左眼受伤。杨某治愈后分别向学校和刘某的家人索赔医药费等计38600元,学校和刘某的家人均找借口推卸责任,杨某便将刘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

        2014年6月26日,课间活动时,某小学三年级的刘某和杨某二人在课间休息期间一块玩耍,刘某用皮筋弹射油笔芯时,不慎击中杨某的左眼。班主任苗某知情后,带杨某到村卫生室治就诊,卫生室医生对杨某的左眼伤进行了简单治疗,但其家长并不知此事。直至28日,杨某才被家长、老师送往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透伤,外伤性白内障,花去医药费16700元。后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已支付16700元医疗费,其余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学校辩称,学校尽到了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应再承担责任。

          近日,湟中县法院审理经审理认为,刘某伤害了杨某的身体,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在学生身体受伤后,未及时通知双方的家长,也未在杨某受伤后及时送往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医院进行救治,延误了治疗时机,故学校在管理学生方面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一定责任。遂判决刘某和学校分别承担原告损失的80%、2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35970元;被告学校赔偿899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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