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06.02.2015  20:42

新闻发布会现场

   2月6日下午,省政府法制办、省地方志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贯彻实施《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相关情况。

  据悉,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述经济社会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很重视,省委、省政府也非常重视地方志工作。2015年1月12日,《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月19日,郝鹏省长签署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予以公布,即将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地方志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其工作包括了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相关地情文献等活动。编纂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优秀文化基因,我省社会主义新方志的编修工作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其中2006年全省第二轮修志工作计划编纂省州县三级志书和特色志书共120余部。

  目前,我省地方志工作还存在着文稿质量不高、编审程序不细、管理体制不顺、经费设备短缺、队伍建设滞后、宣传落实缺位等问题。《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作为我省首部省级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政府性规章,它的出台实施,填补了我省地方志立法工作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地方志工作迈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为规范和促进全省地方志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 孔令磊 )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建青介绍出台《青海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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