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彰显司法公平
16.01.2015 22:47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3月份被告户某、马某陆续入职到原告某财税事务所,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标准以及加班费用。2013年上半年,原告以被告擅自离职为由,在没有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单方做出了将两人辞退的处理决定。二被告不服原告的处理决定,依法向西宁市城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原告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因此诉至城中法院,请求城中法院判决解除与二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返还单位垫付款。同时被告请求本院判决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扣发的工资以及加班费。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本案被告从2013年2月8日起再未到原告单位上班,自此双方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均无异议,故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最终, 城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两名被告依法拿到了欠发的工资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通过对这两起案件的审理,城中法院依法维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与此同时,通过对案件的公开审理以及判决结果的公开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使得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愿意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应得的权利。
本文来源: 法院
16.01.2015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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