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区法院:失信“黑名单”震慑老赖履行义务

10.04.2015  17:28

        申请执行人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城西区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21571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依法向城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青海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不佳,无财产可供执行,城西区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更名重新营业,已有履行能力为由,向城西区法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同时要求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予以惩戒和限制高消费。经城西区法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青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执行人员向其发出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并限期三日内务必履行义务,逾期城西区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被执行人青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予以信用惩戒。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对公司负责人采取限制乘坐飞机、限制出境,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被执行人青海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告知书后,感受到由于拖延和躲避执行而受到在经营中无法贷款带来的损失,随即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最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筹资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拖欠设备款170000元,对剩余款45711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

        近年来,城西区法院执行局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通过提高失信成本,压缩恶意逃责者的生存空间,让失信、违法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寸步难行,从而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及日常生活产生实实在在的不利影响,迫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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