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农牧民进城购房居住

06.06.2016  22:10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明确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农牧民进城购房居住,为我省农牧民进城安家提供新的保障。

一是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与推进新型城镇化相结合,积极支持农牧民等新市民进城安居。

二是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民进城购买普通自住房信贷支持力度。省金融办在每年对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工作中,把对农牧民进城购房信贷支持情况纳入“金融发展进步奖”进行综合评价。

三是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住房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支持农牧民等新市民进城购房,推进“农牧民安家贷”等业务。鼓励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积极推进“农牧民安家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城农牧民提供购房贷款,贷款利率按首付比例给予相应优惠,购房首付比例30%(不含)以下的,执行基准利率;30%(含)至50%的,执行基准利率9.5折;购房首付比例达到50%(不含)以上的,执行基准利率8.5折。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由借款人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针对农牧民收入的季节性特点,允许借款人采取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的还款频率。对借款人提前归还按揭贷款的,免收违约金。

四是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进城购房农牧民,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五是 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还草的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以及房屋折旧价值,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其原户籍土地(不包括已退出宅基地)或林地、草场承包经营权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稳妥有序地开展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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