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出台

08.04.2015  10:57

  青海新闻网讯 4月7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出台,我省两市六州从今年开始接受空气环境“年考”。

  据了解,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而且明确了各市(州)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或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作为考核指标。其中,西宁市、海东市考核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其他六州考核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镇)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60分以下是不合格。在试行的考核办法中,将考核的指标划分较细,各地区按照各项指标得分的总和来判定是否合格。对于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将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