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盗窃已拆迁区物品构成犯罪

17.02.2016  17:36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3年4月26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罗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先后三次窜至本县黄家寨镇已拆迁的东柳村,使用工业剪钳、老虎钳、竹竿、绳子等工具,将大通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架接在原东柳村信用社西侧自东向西标记为“10KV长二路130”、“10KV长二路129”、“10KV长二路128”、“10KV长二路127”、13#、14#、15#字样的七根水泥电线杆间的六档电缆线,共300米盗割,后将盗得的电缆线拉至被告人田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罗某某在剪断14#与15#电线杆间的电缆线时被大通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并扣押了盗割的电缆线及作案工具。经大通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型号为:SYWLY-75-12)300米价值80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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