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缓刑期内酒驾肇事被收监

06.08.2015  11:36

        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谢某某因在缓刑期酒驾肇事,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撤销原缓刑判决,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谢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9日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青AH4320号小型轿车,沿宁张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黄家寨镇下赵家磨村路口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冯某某驾驶的青AJ8740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此事故经大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调查认定,被告人谢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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