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法院:心系群众进乡村 巡回审判解民忧
26.06.2015 12:44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2月20日,被告王延福驾驶青NJ01-08318号三轮农用车,从水草滩二村到水草滩一村,沿大通县宝库乡水草滩村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张占文家门口处时,与自南向北横过村道的原告张泰华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发生交通事故。此交通事故经大通县交警大队认定,作出认定书,认定被告王延福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泰华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家人送往大通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因原告伤势严重,被转院至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住院41天。因无钱继续治疗,原告便回家疗养,在此发现原告的右肾萎缩。2014年7月21日,原告又到北京协和医院和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就诊,8月4日回家,先后花去13天的时间。现在原告的伤情仍然未痊愈,且进一步恶化,原告家属多次向被告讨要说法无果,无奈之下便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庭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在第一时间到原告家中,看着原告日渐消瘦拖不起的小身体,意识到要尽早让原告再次住院治疗,才是解决事情的根本。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之机,法官深刻的向被告做思想工作,被告之一的王某某因家庭贫困招赘水草滩村,现婚姻已破裂而离婚,无奈他只有委托他的哥哥李某某自己外出挣钱,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下,被告李某某开始积极存款,被告当庭给付了原告四万元钱,并承诺年底前给付余款两万五千元钱。原告张某某家人与被告李某某握手言和,原告张某某也正联系医院准备治疗。
本文来源: 法院
26.06.2015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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