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09.10.2014  10:20

  (201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八项修改为:“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中需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决定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加强同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促进地方人大工作的开展。”

  四、将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承办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辞职、补选和罢免的具体事宜,办理常务委员会确定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县、市、区人大代表名额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有关工作,办理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工作;”

  五、删去第十一章“常务委员会海东地区工作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进行调整,重新公布。

国家10.49亿支持我省启动实施教育强国推进工程
  今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紧抓“十四五”开局机遇,围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新时代目标,科学谋划项目储备,主动加强汇报衔接,全力以赴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教育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经积极争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我省教育强国推进工程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10.人民政府
甘青两省政协就推动兰西城市群建设开展联合调研
  8月2日至6日,青海省政协应甘肃省政协的邀请,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