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婚后7天玩失踪
刚结婚一个星期,妻子阿芳竟离家出走了,这让31岁的李生很是费解:自己没做什么让妻子不高兴的事情啊,怎么妻子就突然人间蒸发了呢?之后李生发现,彩礼钱和金银首饰也一起消失了。
2013年9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在果洛藏族自治州工作的李生认识了在某铝业工程部上班的阿芳,两人平时通过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相互了解,很快两人就订了婚,阿芳要求李生按照婚嫁习俗给自己57000元的彩礼钱,后于12月20日举行了婚礼,但阿芳一直不和李生去领结婚证。婚后,阿芳提出要独自去旅游,并且要求李生上交工资卡,说她要买铺面和汽车,李生觉得经济条件有限,一时半会无法做到这些,便多次给阿芳做工作。岂料,婚后的第7天,阿芳便离家出走了。
在多次联系阿芳无果的情况下,李生觉得自己被骗婚了,便于今年2月18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和阿芳的同居关系,同时要求阿芳返还彩礼钱57000元、婚礼花费19485元以及价值13000元的金银首饰。
3月11日,经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属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法院驳回了李生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以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令阿芳将所收彩礼依法退还给李生。原告李生要求被告阿芳承担结婚时举行婚宴、拍结婚照、摄像等费用是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所支付的花费,让被告承担于法无据。要求返还金银首饰之诉求,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离家出走时带走了金银首饰,故法院将此项诉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法判决阿芳返还李生彩礼57000元。阿芳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2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生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彩礼钱中的陪嫁物品的实际价值,故酌情认定陪嫁物品价值2000元,从阿芳应返还的彩礼57000元中予以扣减2000元,依法判决变更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决为阿芳返还李生彩礼55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