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财政厅出台了《青海省省级部门绩效预算运行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监控原则、监控职责、监控内容、监控程序、监控实施、监控结果应用等方面,明确规定绩效监控的必要性、内涵、对象、方式、职责分工等具体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的职能职责。
《办法》强调,省级预算部门是绩效监控的执行主体,省财政厅是绩效监控的监管主体,绩效监控应按照“及时纠偏、约束有力,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相互协调,信息共享、运用结果”的原则,对财政资金运行状况、项目实施进展、项目效益情况等开展监控,同时对绩效目标偏离的原因进行分析及采取纠偏措施,防止预算绩效运行偏离绩效目标,确保预算绩效目标实现。
《办法》明确,省财政厅、省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开展绩效监控工作。省财政厅及其内设机构重点负责省级绩效监控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分析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及存在问题,提出指标修正、暂缓拨款等纠偏措施;省级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动态跟踪和具体监控,并对所属单位绩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等负责。
《办法》规定,监控工作要突出主要时间节点,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围绕项目阶段落实、实施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条件、执行资金支付和项目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全程管控,并按照确定监控重点、开展日常监控、分析汇总预警、反馈监控意见的程序开展工作,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绩效目标难以实现的项目和因主观过失导致预算执行偏离绩效目标的不同情况,依据分类处置措施进行纠正。在结果运用上,将绩效监控情况作为省级部门预算综合绩效考评的内容,作为年终开展绩效评价及延续项目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
《办法》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监督全过程,为构建事前、事中、事后“三位一体”的绩效管理闭环系统提供了制度保障,为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开展绩效预算运行监控提供了支撑。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梁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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