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对两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12.08.2015  16:31

        8月12日上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赵志元、索南江永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犯赵志元,男,土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文盲,农民,住该县多林镇石头滩村22号。罪犯赵志元与同村村民刘某某(女,殁年34岁)自2012年底保持不正当关系。2014年1月23日晚,被告人赵志元酒后打电话欲见刘某某,刘不接听并将手机关机。次日凌晨1时许赵志元携带刀子翻墙进入刘某某家院落,刘从卧室出来查看并驱赶赵。二人拉扯过程中,刘某某的丈夫刘某仓(殁年36岁)闻声出来帮助刘某某,赵志元遂持刀捅刺刘某某的胸腹部2刀及刘某仓的腹部1刀,致刘某某因心脏破裂、功能衰竭死亡。刘某仓被村民送往医院抢救,因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罪犯赵志元回到家中后用菜刀割腕自杀未遂,当日12时许被抓获。

        罪犯赵志元与刘某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在欲见刘某某遭拒后,携刀前往刘家,杀死刘某仓夫妇二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赵志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抢劫犯索南江永,男,藏族,1993年12月27日出生于青海省称多县,文盲,牧民,住该县歇武镇牧业村八社。2013年12月中旬,罪犯索南江永与旦某某某、永某某某(同案犯,作案时为未成年人,均已判刑)到本市寻找工作。因索南江永所带钱款花费将尽,三人遂预谋骗乘出租车,杀死司机抢劫车辆,并购买了斧头、绳索、菜刀等作案工具。同月19日19时许,索南江永、旦某某某、永某某某在市区骗乘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43岁)驾驶的奇瑞牌轿车(价值41273元),谎称到湟源县办事。当车行至西湟一级高速公路途中,旦某某某佯装晕车呕吐,要求停车。李某某停车后,旦某某某拿出尼龙绳从后面勒住李的颈部,坐在车后排右座的索南江永持斧头、坐在副驾驶的永某某某持菜刀分别砸、砍李的头、面部,致李严重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三人将李某某的尸体移至车后排座位,旦某某某劫走李身上的钱包、驾驶证、身份证及现金330元等财物。索南江永驾驶所抢车辆行至多巴收费站时误入禁行车道,倒车时又撞到收费站安全岛护墙,见收费站工作人员上前,三人弃车逃跑。次日4时,公安人员在本市南川西路一招待所内将三人抓获。

        罪犯索南江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共谋,出资购买作案工具,持斧砸被害人头部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抢劫数额巨大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罪犯索南江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罪犯赵志元、索南江永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终审裁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罪犯赵志元、索南江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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