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09.05.2014  05:01

中共青海省委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社会扶贫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市州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省直有关部门:
    为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开发事业,国务院决定今年9月将召开全国社会扶贫工作会议,系统总结新世纪以来社会扶贫工作经验,宣传表彰社会扶贫先进典型,全面部署新时期社会扶贫工作。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社会扶贫表彰工作的通知》(国开发〔2014〕4号)精神,结合我省社会扶贫工作实际,现将开展评选推荐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条件
    (一)先进集体。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各项工作,措施具体,富于创新,有力地促进了帮扶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扶贫开发成效显著,得到被帮扶地区干部群众的充分肯定,社会认同度高。
    (二)先进个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扶贫开发事业,以各种形式参加扶贫济困活动,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社会反响好。
    二、评选推荐范围
    新世纪以来参加定点扶贫工作、东西部扶贫协作的集体和个人,参与扶贫的军队、武警部队单位和个人,参与扶贫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
    (一)东西扶贫协作。参与辽青东西扶贫协作工作的西宁市、海东市所辖市、县有关部门和个人;辽宁省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13个市辖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定点扶贫。参与省、市(州)、县三级党政军机关和有关单位定点扶贫、结对帮扶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开发〔2014〕4号有关“党政机关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的要求,对副司(局)级以上省直党政机关单位参与定点扶贫并做出突出成绩的,可以按单位扶贫驻村工作队或具体部门的名义推荐申报。
    (三)企业参与扶贫。在国内依法设立,参与“村企共建”、 “光彩事业”、金融扶贫、产业扶贫、扶贫捐赠、结对帮扶等活动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四)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在国内依法设立,参与扶贫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五)各界人士参与扶贫。主要包括参与扶贫事业的扶贫捐赠者、扶贫志愿者,以及参与扶贫的科研理论工作者、新闻工作者和热心扶贫事业的企业家和社会人士。
    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扶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评选推荐。
    三、评选推荐程序
    评选推荐工作实行“两审三公示”,即由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办公室对上报名单进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本省和全国范围进行公示。具体评选程序:
    (一)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包括村委会、居委会)或主管单位民主推荐产生,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二)拟推荐对象经县、市(州)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自下而上审核后,报省委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分配名额等额上报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初审。
    (三)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反馈初审意见后,由省委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候选名单,在省级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
    (四)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工作组进行复审,将拟表彰名单在全国公示5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后,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四、评选推荐名额分配
    全国社会扶贫表彰工作办公室共计分配给我省14个表彰名额,其中先进集体7个、先进个人7名。14个表彰名额中,定点扶贫先进集体2个、先进个人1名;东西扶贫协作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1名;企业扶贫先进集体2个,社会组织扶贫先进集体2个;社会各界人士先进个人5名。
    为确保社会扶贫先进典型的评选推荐质量,做到好中选优,结合我省开展的辽青东西扶贫协作,省、市(州)、县三级党政军机关和有关单位定点扶贫,村企结对共建和“户帮户、一扶一”等社会扶贫工作,将采取差额推荐的方式,由各市(州)及省直有关部门分别根据分配的评选推荐对象名额组织推荐工作,省委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初审候选名单。具体评选推荐对象名额详见《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各市州农村牧区及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此次表彰是全国首次对社会扶贫领域的公开评选表彰活动,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各市州、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负责,扎实做好评选推荐工作。评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选好、选优,确保质量。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严格标准,面向基层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体现社会性、广泛性、先进性原则。先进个人中女性和少数民族应占适当比例;原则上同一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对社会扶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全国社会扶贫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受表彰个人不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三)审核把关,保证质量
    各市州和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对推荐对象要认真审核把关,按时完成推荐上报工作,相关表格按说明准确填写。推荐对象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推荐单位应征求当地工商、税务、人社、环保、安监等部门的意见;是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应征求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意见;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应征求其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其他个人,应征求其所在街道、村委会意见。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各市州、省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积极协调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市州、各有关单位请务必于5月10日前将推荐对象、推荐对象简要事迹等,按照附件2、3、4的填表说明及要求,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扶贫开发局,同时将开展评选推荐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及采取的措施、审核评审等一并上报。上报材料统一用A4纸规格,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个人)推荐审批表一式3份,其它材料一式1份。表格可在青海省扶贫开发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所有上报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孙扬  谷长伟


    联系电话:0971—8239837(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邮寄地址: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扶贫开发局社会扶贫处,邮编:810000


    附件:1、 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2、 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名单汇总表


              3、 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 全国社会扶贫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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