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我省实施在居住地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便民措施

14.04.2016  16:15

  青海新闻网讯(本网记者 王柯岚报道) 为贯彻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权益。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自2016年4月1日起,青海省公安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实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便民利民措施。

  居住证持有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以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现行出入境证件申领材料一致。

  受公安部委托,在青海省居住且持有效居住证人员,可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制发出入境证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在受理申请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被告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弄虚作假骗领出入境证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实施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便民利民措施,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了在居住地申办出入境证件的便利。使异地工作、学习、生活的申请人不必往返奔波于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是青海省公安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具体措施,也是进一步推进出入境管理改革创新的重要工作。该措施落实了《居住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平等一致的出入境管理服务,受益人群众多,对服务青海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战略方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