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5〕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和《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2.《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6日
附件1
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青海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中标者的活动。
第四条 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行政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市建立的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交易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交易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行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及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各职能部门、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受理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三)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综合评标专家库;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体系;
(五)建立全过程监管、联动执法等工作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
(六)配合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进驻交易代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监察机关、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形成互为制约、监督有力的监管机制。
(一)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1.对进场交易活动全程进行电子监察;
2.受理投诉、举报;
3.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依法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管。
1.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交易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交易过程监督、合同履约监管、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2.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其负责的交易项目统一进场交易,监督指导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3.制止、纠正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受理本行业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为进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开展相关监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1.收集、储存、发布各类交易信息,见证交易过程,维护现场秩序;
2.对交易活动全程实施电子监控和录音录像,依照相关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提供现场实时监控音视频;
3.协助有关部门对交易主体、代理机构以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4.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
5.受理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移送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交易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以及时限,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交易活动的意见和建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开辟网上投诉举报专栏,受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市公管办应当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交易主体、评标专家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法违规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市公管办应当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推行网上电子招标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和网上竞价等。
第三章 交易范围(交易目录)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管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包括下列项目内容:
(一)按照《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青政办〔2004〕75号)的要求,凡是市属单位、县(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按照西宁市《关于印发西宁市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宁财采字〔2015〕109号)的要求,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土地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
(四)市级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五)其他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第十五条 世行、亚行等项目及应当进入交易中心的铁路、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中央驻青单位实施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或者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规则(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依法经相关部门核准、审批或备案等。
第十九条 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签订《成交确认书》、结果公示等活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代理机构持有关批复文件、技术资料、委托代理协议、交易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进场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除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外,并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项目单位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信息内容必须相同。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内容、方式和规模,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代理机构申请的交易时间,合理安排交易场所。
第二十三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专家成员,在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家有关部门评标专家库专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审)工作,需要指定、外聘专家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执行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封闭评标管理。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封闭的评标现场开展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完成评标(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审)结果及报告作出后,经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项目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公示中标候选人。
土地招拍挂活动结束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与竞得人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中标公示应当在发布招标信息的同一媒体发布,公示时间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制度。公共资源交易进场规范交易完毕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程序向招标人(采购人、竞得人)出具《西宁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证明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此为依据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七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项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擅自终止交易;
(三)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中标;
(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
(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虚假质疑、恶意投诉的;
(四)擅自放弃项目中标资格、不提交履约保证金、不签订交易合同等。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交易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项目评标(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获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向项目单位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三)接受项目单位、他人直接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
(四)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要求;
(五)擅离职守等其他渎职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26日起施行。
附件2
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市政府印发的《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的总体要求,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产交易、国有产权交易四大类交易项目统一纳入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凡是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和公共资源的配置,包括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公共性资源和服务性资源,都要逐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有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交易场所,负责协调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见证服务。
二、实施步骤
(一)统一进场,集中交易。 从2015年6月26日起,西宁地区建设工程交易、政府采购、土地矿产交易、产权交易活动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根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各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规则、交易流程等相关配套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行业监督、综合监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交易监督管理体系。所有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参与人员、交易过程都必须在监管范围内。
对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监管、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监察机关行政监察“三位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三)严肃查处违规交易。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场外交易或交易关联方恶意串通而造成国有(集体)资产(资源)流失及其它损害国有(集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交易管理模式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的项目提供集中交易场所。进场交易的项目统一在场内开展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接收投标文件、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发《进场交易证明书》后,项目单位办理发放《中标通知书》。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交易系统,形成统一监管、统一操作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模式。
四、进场交易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 市属各单位、县(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铁路等),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不论业主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都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政府采购项目。 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
(三)土地矿产项目。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
(四)国有产权项目。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国有产权处置和国有产权转让等。
五、有关要求
(一)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其工作人员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履行有关项目行业监督和招标采购项目备案事宜。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开展业务。
(二)按照西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和编制方案,原西宁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西宁市土地矿产交易信息中心、西宁市产权交易市场机构人员予以整合。相关人员的人事关系、党组织关系按要求和程序办理划转手续。
(三)各类进场人员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协调管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派出的现场监督人员原则上要相对固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提供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五)从2015年6月26日开始,凡是进场交易的各类项目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西宁农商银行专户缴纳。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还保证金。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6月26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