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15〕2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商品展销会登记职责。
2.在新闻媒介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审查职责。
3.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职责。
4.股权、债权转股权出资登记职责。
5.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6.个体工商户验照职责。
7.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备案职责。
8.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含食品企业标准)职责。
9.特种设备安装、制造、维修书面告知备案职责。
10.动产抵押登记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及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职责下放至县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管理、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质量技术监督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食品流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食品生产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和企业集团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广告经营许可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将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职责。
2.加强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3.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的监管,规范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维护网络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
4.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职责。
5.加强强制性产品(商品)认证,建立健全计量检定、特种设备检验和产品(商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形成完善统一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
(二)承担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
(三)承担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责任。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十)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管理、工业产品(商品)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兴市、产品(商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商标管理,组织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政策,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组织开展中国驰名商标、青海省著名商标的报送,西宁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专用标志保护工作。
(十二)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产品(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产品(商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产品(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机构。
(十六)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督促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企业产品(商品)标准备案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并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十七)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十八)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等宣传工作;监督管理质量体系与产品质量等认证行为。
(十九)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场监督管理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务、文电、统计、保密、信访、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批转的有关质询的答复和处理。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党建、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资、编制、档案、老干部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党建目标考核、制度建设、工青妇工作;负责受理本局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负责组织查处。
(三)财务装备处
负责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决算、固定资产管理和内审工作;核发干部职工装备;组织编报预决算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出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组织收取和上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项收入。
(四)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法治宣传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执法检查;负责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及听证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公平交易处(挂直销监督管理处牌子)
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业欺诈及其它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负责供应商、零售商交易行为的监管;负责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市场的监管。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者维权,调解消费者争议工作;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宣传工作。
(七)规范管理市场处
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参与市场培育、市场布局和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实施合同监管工作,查处合同欺诈行为;负责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农资市场的专项整治,开展“红盾护农”、“质检利剑”行动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建卫、创城、创模、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物价稳控、旅游市场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检查工作。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
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拟订商标培育规划,开展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推进名牌战略;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并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代理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九)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
调查研究个体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和年度报告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受理网络商品交易消费纠纷投诉举报和消费维权,维护网络商品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违法案件;拟订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措施办法;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
(十一)企业监督管理处
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推广、维护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县区政府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分类;推进企业诚信建设;负责日常企业违法行为的监管处罚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计量处
负责计量工作,推行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指导县区局开展计量检定测试的授权和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器具、规范计量行为、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工作;开展计量仲裁调解、产品(商品)量的监督检查和企业能源计量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一处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经营、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按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组织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处理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投诉举报及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二处
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对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经营、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和检测进行监督检查;按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组织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处理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投诉举报及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五)质量监督管理处
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制定重点产品(商品)监督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工作,监督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落实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质量考核工作;负责工业产品(商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承担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及日用品监督检查;承担质量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的职责。
(十六)标准化与认证认可处
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实施,参与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农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等示范项目建设和地理标志产品(商品)保护的培育、申报工作;推进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企业产品(商品)标准工作;负责对通过体系认证、质量认证、产品(商品)认证的企业、部门和产品(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市场监督管理一处
负责监督管理汽车及汽车配件商品市场的交易活动;负责汽车及其配件商品质量相关案件、交易合同欺诈等行为的查处;建立市场经营主体的分类监管档案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出租汽车、客货运输、车辆租赁及货物配载服务等经营者监督管理;受理、调解消费者咨询、申诉(投诉)和举报。
(十八)市场监督管理二处
负责对生产资料市场及生产要素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金融、人力资源、房地产、技术、信息、房地产中介、快递行业、小额贷款公司、废旧物资等市场的监管;负责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负责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相关商品及服务的案件查处工作;对生产资料、生产要素交易合同欺诈等行为查处;受理、调解消费者咨询、申诉(投诉)和举报,按权限调查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九)12315投诉举报办公室
负责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受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咨询、投诉;负责各类案件的分流、上报和督查工作;指导县区12315相关工作及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组织建设工作。
(二十)信息处
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负责信息系统和相关软、硬件的运行维护;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网络和数据中心建设;负责与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的信息网络对接任务,指导对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面向社会提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二十一)机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机场内市场主体、商标、合同、市场巡查及监管工作;配合有关专项整治的活动;负责调查机场内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二)市场执法局
负责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行为;负责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和专项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计量、标准、质量、特种设备等违法违规案件;负责打假信息收集、案卷归档、风险分析等工作;承办上级和有关部门交办、移送的案件。
四、人员编制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57名,机关用事业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6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5名。
五、其他事项
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分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对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依法作出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