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建设要落到实处
杨东平
(人民日报2005年06月16日 第十三版)
近年来,大学校园不时传来师德不淑的消息,既有抄袭剽窃之类的学术腐败,也有钱学交易、泄漏试题等招生考试腐败。在高校教师的社会地位、经济待遇逐渐提高,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热门职业时,教师的职业声望、道德水准却似乎并没有同步的高涨,甚至有所下落。
在社会转型和市场经济环境下,伴随高等学校扩招导致的教师队伍整体的年轻化,如何有效地加强师德建设,的确是个紧迫的现实任务。当前师德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固然有社会不良风气侵蚀等外部的原因,但更值得重视和认识的,是我们自身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比较习惯通过宣传那些道德高尚的模范教师来推进师德建设,这无疑是必要的。这些优秀典范为教师职业树立了一个可以追求、可为楷模的道德标准。但是,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应该规范大多数人的日常行为,更重要的是基础性道德,即所谓的“底线伦理”。这意味着可以不对一个人提出过高的道德要求,但必须规定他绝对不许超越的下限。这通常也就是法制的界限———教师作为一个公民,首先必须遵纪守法。对教师固然应该有更高的道德要求,但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其行为首先必须依法、守法、合法。多年来,当我们习惯性地从道德上美化教师职业时,却并没有为现代教师人格的塑造注入新的营养。师德建设落到实处,首先就是落到这一法制的层面上来。如果做到了这一点,不是可以有效地减少那些最坏的现象发生吗?
以道德宣教为主的师德建设的另一个不足是往往失之粗疏,对教师有许多笼统、抽象的道德要求,缺乏清晰具体、可以操作的行为准则和细则。师德的普遍提高必定依赖一种良好的制度。由于没有严格细密的规则和事先的告知,事后的定性、追究、惩处往往也无足够的依据,经常是连犯法、违规违纪还是师德问题都说不太清。国外的大学,教师通常人手一册厚厚的《教师手册》,其中详细规定了教师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规则、制度、禁忌,以及相应的惩处;当然,包括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教师权益保障、申诉等程序。例如师生恋,我国向无明确的规定,而这在许多国家都是严令禁止的,一旦发生,教师必然失去教职。又如关于教师的剽窃、抄袭,我国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建设。近年来发生的学术腐败事件不少没有下文,与制度不健全有很大关系。
此外,我们往往视师德为一种个人修养,较多强调教师个人的自律。显然,仅仅重视个人修养、仅仅要求教师自律是不够的。现代大学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教师自我管理、学术自治的制度,教师组织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只有教师共同体的参与和维系,建立起一种道德氛围和文化环境,才能有效地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