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青海省分库管理办法(试行)

21.11.2014  14:53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青海省分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青海省分库(以下简称“省分库”)的全面建设,根据《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青海省分库,各州(市)工作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省分库行使《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办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做好各州、市工作站的业务指导、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负责制定省分库各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大型宣传、募捐活动;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工作站开展业务工作;负责管理全省的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的HLA分型资料及其个人基本资料;负责将全省的捐献者HLA分型资料及其个人基本资料准确、安全地传输到国家管理中心;接受省内造血干细胞移植医院(患者)申请,开展HLA配型检索服务及供者服务工作,负责青海省造血干细胞捐献志愿者的组织策划工作。
  第五条        省分库接受国家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在青海省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组织、募捐、捐献者的动员及血样的采集、保存、寄送工作;负责青海省初配相合供者的再动员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制度管理
  (一)省分库应根据职责,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血样采集的正规医疗机构,规范操作程序;
  (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省分库及工作站工作人员均不得随意将捐献者的分型数据和有关信息、资料向任何单位和人员公开及用于其他目的;
  (三)严格执行数据检索制度,未经省分库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省内患者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医院的造血干细胞配型检索申请。
  第七条        业务管理
  (一)省分库 代表与省(内)外相关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省分库应以协议方式,约定本省的血样采集、保存、寄送单位,并明确所采集血样的数量和质量;
  (三)省分库血样采集、保存、寄送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青海省管理中心血样采集、寄送实施细则(试行)》;
  (四)在省分库查找到与患者初配相合的供者,其供者再动员工作,按照供者属地原则,由供者所在地的工作站独立有序开展相关工作;
  (五)省分库开展供者再动员工作应遵循省分库制定的《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青海省分库供者服务工作细则(试行)》。
  第八条      人员培训
  省分库按要求参加中华骨髓库举办的业务培训,并视需要对州、市级工作站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网络管理
  省分库通过统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及时录入并定期向国家管理中心传递省分库捐献者HLA分型数据及其个人基本资料。
  第十条    经费来源及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积极争取同级政府资助;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经常性检查与年终考评(完成工作目标情况)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二条  省分库根据年初由国家管理中心下达的采集任务数为标准,对照国家管理中心对省分库的要求,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省分库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独立有序开展工作的州、市级工作站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见成效的,将撤销其工作站资格,并在全省红十字会系统通报。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工作站,省分库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在全省红十字会系统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分库制定。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分库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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