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蒸发”13年妻子起诉离婚获准

06.06.2014  19:43

        俗话说,“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然而,小两口吵架后,丈夫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消失”了13年,无奈之下,妻子要求与自己13年前离家出走的丈夫离婚。近日,湟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件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准许原告小莲与被告郭智离婚。

        原告小莲与被告郭智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男孩小晨。婚初,两人感情很好,过着温馨而平静的家庭生活。不久,孩子出生,但小两口并没有因为孩子的到来而增添欢喜,反而经常为柴米油盐发生争吵。随着两人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郭智经常对妻子小莲辱骂、殴打,对家庭和孩子也甚少关心,没有担起做父亲的责任。

        2000年5月的一天,小莲和丈夫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争吵后,赌气回了娘家。原以为夫妻俩小吵小闹是很平常的事,分开一段时间,气消了,俩人也就和好了。令人没想到的是,在小莲回娘家居住了1年后,2011年5月,郭智也离开了两人共同生活的家,从此人间蒸发,小莲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

        一晃十三年过去了,小莲认为自己结婚时年纪太小,考虑事情不全面,如今,双方分居已达13年之久,自己的丈夫再也没露面,两人的婚姻名存实亡。此时的小莲对郭智已经彻底失去了信心,现孩子也已成年,故小莲想要起诉离婚。

        庭审中,被告郭智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结合相关证据,在查明了事实后,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不珍惜夫妻感情,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加之郭智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不尽夫妻间的义务,可认定夫妻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链接: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信的情况。根据“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法律规定,另一方不通过宣告失踪程序可直接提出离婚诉讼。而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之一,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有关“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可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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