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2014年度冬季供暖即将开始,我局对广大业主可能产生的供暖方面的疑惑给予温馨提示。
2007年8月22日颁布实施的《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物业交付业主前,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由业主承担。这里面所说的物业交付,是指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但业主收到交付通知后如果在两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则视为交付。
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的(办理了相关交付手续,但房屋未装修,未产生水电费用),如果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这时候业主需要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我市供暖期为本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开始30日之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停止用热的业主,应当按采暖费的50%向供热单位缴纳费用。
条例还规定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供热。我市自2013年以来达到入住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日益增多,许多业主就因虽然办理了交付手续但未实际入住向供热单位提出停热申请,要求按50%收取采暖费,但供热单位无法执行而产生纠纷。在这里就要根据业主所在小区的实际供暖情况进行判定,新建住宅小区如果是集中供热的,它的整个供暖系统要在第一个采暖季充分循环调试,如果个别业主停止供热,会对整个供热系统的安全系统造成影响,一旦出现故障,就会造成小区全体业主无法正常享受暖气。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业主无论是否实际入住,都不能申请停止供暖,理所当然,采暖费应按照100%交纳给供热单位。
我局希望在对我市供暖方面的相关政策的解释会对广大业主在即将到来的2014年度冬季供暖方面提供行之有效的帮助,解开部分业主在供暖问题上面临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