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2015〕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宁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西宁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2.3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 地震事件的分类
3.1 地震灾害的划分
3.2 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4 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
4.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
4.2 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
4.3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自行启动机制
5.3 指挥协调机制
5.4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5.5 社会动员机制
6 分级响应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6.2 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6.3 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6.4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Ⅳ级向应)
7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7.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7.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7.4 特殊时期戒备
8 临震应急响应
8.1 临震应急管理
8.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9 地震应急保障
9.1 组织保障体系
9.2 预案保障体系
9.3 技术保障体系
9.4 队伍保障体系
9.5 备灾保障体系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预案修订
10.3 奖励与责任
10.4 预案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时,依法科学统一、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和《西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西宁行政区域处置范围内的地震灾害、周边地区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及其它地震灾害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部署、协调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2 分级负责
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地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3 综合协调
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市民兵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共同开展我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1.4.4 属地管理
市、县(区)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辖区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要服从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 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部署、组织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在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抗震救灾。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市长
副 组 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秘书长、西宁警备区、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卫计委、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 各区县政府,武警西宁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外侨办、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西宁晚报社、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科协、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红十字会,市湟管委,开发区各园区,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西宁供电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中国电信西宁分公司、中国移动西宁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宁分公司、中石油西宁分公司、中石化西宁分公司、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负责全市防震减灾日常工作。
发生地震灾害,地震发生所在地县(区)政府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当地抗震救灾。
2.2.2 抗震救灾指挥部
工作职责:
(1)启动应急响应,宣布进入地震应急状态,确定响应级别;
(2)制定灾区报告,确定救灾规模;
(3)指挥、调度非灾县(区)和有关部门的救助活动,与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络;
(4)决定群众避灾疏散时间和范围;
(5)组织有关部门协助灾区进行灾情调查和评估;
(6)根据灾情确定是否对灾区实行特别管制;
(7)召开抗震救灾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8)安排区县组织派出救灾队伍的有关事宜;
(9)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灾区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地址:西川南路28号,值班电话:0971-110)。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在重要部门设立分指挥所;发生较大地震灾害,视灾情在主要受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时,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指挥长进行临时调整。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地震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
2.3 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工作组由相关县(区)设定。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武警西宁支队、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水务局、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市地震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制定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协调外援部队在西宁的救援行动;协调国际、国内和有关单位赴西宁的救援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办理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
2.3.2 抢险救援组。 由西宁警备区、武警西宁支队、市公安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对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化学品、核放射源、水源地等易发生地震次生灾害或衍生灾害源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及防控工作;组织驻军部队、武警部队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3.3 群众工作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药监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启用应急避险场所,指导受灾区县(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与审计。
2.3.4 震情灾情研判组。 由市地震局、市民政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震情速报、通报,组织专家研判震情趋势;提供灾区的气象信息;组织宏观烈度考察、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
2.3.5 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疫情;负责开展对震后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的消毒,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发生。
2.3.6 交通及基础设施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青藏铁路公司、西宁供电公司、中国电信西宁分公司、中国移动西宁分公司、中国联通西宁分公司、中石油西宁分公司、中石化西宁分公司、西宁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桥梁、空港等重要设施的抢修,根据救灾需要,对灾区实施交通管制;负责建立生命绿色通道;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转运和受灾群众疏散;负责组织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抢修;负责水库安全,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监测水质和防控污染,研究解决饮用水源安全问题;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2.3.7 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西宁警备区、武警西宁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协调相关部门疏导解决由地震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组织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2.3.8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西宁晚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地震局、市科协、市外侨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开展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3.9 涉外工作组。 由市外侨办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物资;安排港澳台和境外来宁救援人员的接待协调。
2.3.10 恢复重建组。 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地震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公共建筑、住宅和临时安置点的地震应急评估,对灾区各类建筑的安全等级进行划分;负责编制恢复重建项目规划,指导灾区恢复生产;负责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3 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
3.1 地震灾害的划分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表 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指标 |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 生产总值比例 | 发生在西宁市行政 辖区地震的震级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7.0级以上 |
重大地震灾害 | 15-300人 | 严重经济损失 | 6.0-6.9级 |
较大地震灾害 | 10-50人 | 较重经济损失 | 5.0-5.9级 |
一般地震灾害 | 10人以下 | 一般经济损失 | 4.0-4.9级 |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7.0级以上地震。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15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6.0—6.9级地震。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5.0—5.9级地震。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4.0—4.9级地震。
3.2 其它地震事件的划分
其它地震事件包括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邻区地震事件和特殊时期戒备。
3.2.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发生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的3.0—3.9级地震及我市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3.2.2 地震谣传事件
出现地震谣言,对我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3.2.3 邻区地震事件
我市行政辖区范围以外的7.0级以上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震灾害。
3.2.4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和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的地震应急戒备。
4 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破坏等级不同,地震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4.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
在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4.2 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
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县(区)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4.3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
县(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1.1 分级响应规定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发生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表 2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地震灾害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 |
重大地震灾害 | Ⅱ |
较大地震灾害 | Ⅲ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 |
5.1.2 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按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在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1.3 县(区)政府的分级响应
县(区)政府的分级响应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实际灾情超过了受灾地区政府的处置能力,经当地政府请求,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2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相关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5.3 指挥协调机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我市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4 信息共享与保密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灾害发生后及时收集灾情、社情,对收集的情况进行分析预估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震情和灾情信息正式发布前应做好保密工作。
5.5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圆、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
6 分级响应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6.1.1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按时间段进行,是对应急处置的阶段性划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间段及工作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1)震后30分钟内
①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西宁市公安局,地址:西川南路28号,值班电话:0971-110)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
②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在第一时间到达震源周围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随时通报余震信息,为救援过程防止二次伤害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③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各新闻媒体赶赴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开展新闻报道;
④受灾区县(区)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各工作组负责人,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⑥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⑦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⑧公安机关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⑨启用应急通讯。
(2)震后1小时内
①受灾区县(区)政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③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
④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⑤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⑥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⑦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⑧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⑨市人民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况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西宁警备区请求支援;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灾区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震后4小时内
①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必要时进行空中侦察;
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③灾区政府继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④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⑤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⑥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⑦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
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受灾初步情况。
(4)震后12小时内
①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②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并实行交通管制;
③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④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⑤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⑥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震后24小时内
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②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③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⑤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震后48小时内
①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②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③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④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⑤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⑥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7)震后72小时内
①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②协调有关部门调动大型工程车辆,协助消防员使用生命探测仪进行搜救;
③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④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⑤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8)震后72小时以后
①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②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③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④准备恢复重建。
6.1.2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6.2 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6.2.1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按时间段进行,是对应急处置的阶段性划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间段及工作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1)震后30分钟内
①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西宁市公安局,地址:西川南路28号,值班电话:0971-110)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
②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在第一时间到达震源周围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随时通报余震信息,为救援过程防止二次伤害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③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各新闻媒体赶赴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开展新闻报道;
④受灾区县(区)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和各工作组负责人,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⑥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⑦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⑧公安机关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⑨启用应急通讯。
(2)震后1小时内
①受灾区县(区)政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强化当地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③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
④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支援;
⑤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⑥各医疗救护队伍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伍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⑦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⑧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号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⑨市人民政府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⑩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西宁警备区请求支援;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灾区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震后4小时内
①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必要时进行空中侦察;
②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③灾区政府继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④在灾区现场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现场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
⑤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⑥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⑦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
⑧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受灾初步情况。
(4)震后12小时内
①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②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并实行交通管制;
③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④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⑤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⑥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震后24小时内
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②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③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④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⑤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震后48小时内
①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②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③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④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⑤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⑥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7)震后72小时内
①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②协调有关部门调动大型工程车辆,协助消防员使用生命探测仪进行搜救;
③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④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⑤协调处理志愿者和物资、资金捐赠事宜;
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8)震后72小时以后
①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②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③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④准备恢复重建。
6.2.2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6.3 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由灾区所在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灾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
6.3.1 应急处置
(1)震后30分钟内
①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地址:西川南路28号,值班电话:0971-110)集中;
②市地震局震后1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预评估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在第一时间到达震源周围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随时通报余震信息,为救援过程防止二次伤害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③各新闻媒体赶赴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开展新闻报道;
④受灾区县(区)政府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⑤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⑥视情况启用应急通讯。
(2)震后1小时内
①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②各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③灾区当地医疗救护队伍前往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
(3)震后4小时内
①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②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③在灾区现场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救治;
④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
⑤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⑥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4)震后12小时内
①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②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③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5)震后24小时内
①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②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③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④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⑤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震后48小时内
①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②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③采取有效措施对次生灾害进行排险,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理。
(7)震后48小时以后
①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②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③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6.3.2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宣布灾区进入地震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地震应急结束。
6.4 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发生后,灾区县(区)政府指挥、组织、协调、部署本行政辖区的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对灾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可视情况组织市级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7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7.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地震局对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7.2.1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所在地县(区)政府迅速组织防震减灾、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7.2.2 市地震局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应立即会同新闻、宣传、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7.2.3 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
地震、公安、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7.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外地特大地震灾害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视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7.3.1 市地震局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外地特大地震灾害的震情情况。
7.3.2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区进行支援。
7.3.3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开展我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7.4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和重大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市地震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准备工作。
8 临震应急响应
省人民政府发布短期或临震预报后,市人民政府和预报区域县(区)政府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8.1 临震应急管理
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8.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8.2.1 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加密地震趋势研判,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快速沟通渠道;
(2)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灾害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3)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危化品、核设施、油气等)的企业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转移等防护措施;
(4)中国电信西宁分公司负责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保障应急指挥通信需要,尽力保障群众通信需求;
(5)武警西宁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相关县(区)政府的抢险救援队伍应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武警西宁支队负责协调西宁警备区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市委宣传部、西宁晚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地震局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8)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和指导地震预报区所在地县(区)级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8.2.2 县(区)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预报区所在地县(区)政府主要采取以下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1)根据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2)强化群测群防工作。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应广泛发动群众,收集各种地震异常情况,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在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应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3)在依法发布临震预报后,县(区)政府应采取应急措施:
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
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部署本辖区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加强对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9 地震应急保障
9.1 组织保障体系
市、县(区)政府应当设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工作部门和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9.2 预案保障体系
9.2.1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等组成的覆盖乡镇社区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地震应急演练。
9.2.2 专家咨询制度
制定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专家储备库,为抗震救灾提供智力支持。
9.2.3 信息发布制度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灾害应对信息发布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抗震救灾信息。
9.2.4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
各级防震减灾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将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9.2.5 应急监督检查制度
市地震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9.3 技术保障体系
市、县(区)政府应建立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健全信息收集、传送、入库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措施,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9.4 队伍保障体系
9.4.1 抢险救援队伍体系
市、县(区)政府防震减灾、消防、安监、卫生、交通、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性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9.4.2 志愿者队伍
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9.5 备灾保障体系
9.5.1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市、县(区)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统筹兼顾。
9.5.2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储备运输、商品流通的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
9.5.3 应急避难场所
市、县(区)政府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完善应急避险场所功能和设施,确定应急疏散通道。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标识应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1.1 本预案报中国地震局和青海省地震局备案。
10.1.2 市地震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10.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0.2.1 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10.2.2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预案修订工作由市地震局牵头组织开展。
10.3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