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无缝衔接机制

20.10.2015  13:21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清晰监管边界,明确监管职责,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积极会同省农牧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对各级农牧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食用农产品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无缝衔接机制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意见。
      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农牧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包括活禽养殖、运输、交易环节的防疫及质量安全以及食用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生产企业的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和包装标识的监管职责;严格落实畜禽屠宰检疫制度,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疫标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职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销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进一步强化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农牧、食药监管部门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由农牧部门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按照产品类别和生产经营主体类型,将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植物病虫害检疫合格证明及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条件,督促畜禽屠宰企业严格进行入场静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规范畜禽屠宰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与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相对接的市场准入制度,将农牧部门认可的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础条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加大对肉及肉制品的监督抽检工作,及时公布抽检信息,对检测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
      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农牧、食药监管部门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合作会商机制,分别成立由主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积极推动和明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与合作事宜。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互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建立违法案件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密切行政执法的协调与协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共同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统计制度,强化统计数据共享。
      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逐步解决检验检测资源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活力不强等问题。农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共享检验检测资源。
      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农牧部门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率先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开展质量追溯试点,优先将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试点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农牧部门,通过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做好与农牧部门建设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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