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湖车城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青海海湖车城交易市场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青海海湖车城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湟中县西堡镇佐署村,处于西宁市与湟中县交接地带,南邻109国道。
建设性质:新建
投资总额:27500万元
环保投资:环保设施投资2750万元,主要用于施工期、营运期各类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设施、绿地、道路硬化等设施的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施工期
1.1声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施工期噪声达不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1523—90)标准。同时受施工期噪声影响,噪声强度昼夜噪声均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因此,建设单位应从声源上降低噪声和从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其方法包括:设计制造产生噪声较小的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产品规定噪声限值标准;改进生产工艺和加工操作方法,降低工艺噪声;保持设备良好运转状态,不增加不正常运行噪声等。
1.2大气环境
施工期扬尘对沿线周围敏感点有一定影响。因此施工期间应采用封闭式施工方法;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采用商品混凝土浆;设置专用场地堆放建筑材料,堆放过程中要加苫布覆盖,以防止建材扬尘;施工场地道路每日应定时洒水,在大风日增加洒水量和洒水次数等措施。
1.3固体废弃物
施工期固废包括土方施工开挖出的渣土、碎石等;物料运送过程的物料损耗;工地建筑垃圾中的建筑材料废弃物,统一收集后,定期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堆埋,或作为填充材料充填场地、便道、路堤等。
1.4水环境
施工废水主要为生产作业过程中冲洗、浸泡、溢流和水管泄漏等形成的施工污水,排放量较难估算,主要污染为SS,通过在工地修建废水沉淀池,沉淀后的废水可用于施工场地降尘用水,不外排。
2.运营期
2.1水环境
a.生活污水
评价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约为7.52万m³/a,污水中主要污染因子包括COD、NH3-N等 ,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城镇生活源产排污系数普查手册》其产生浓度分别为575mg/l、53mg/l。由于项目区建设地点目前无排水管网,因此项目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一座,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后进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内处理,处理后COD、NH3-N浓度分别为34.5mg/l、4.8mg/l,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后排入湟水河。
b.生产废水
建设项目生产废水产生量为4400t/a,各工序生产废水经集中收集后进入项目区内新建的生产废水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COD、NH3-N浓度分别为90mg/l、10mg/l,达到《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标准后排入湟水河。
2.2大气环境
a. 燃煤锅炉:
建设项目使用2台7t/h的燃煤锅炉,年耗煤量约3192t,烟气量为3352万m³/a。主要污染因子为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为148mg/m3、109mg/m3、571 mg/m3,总排放量分别为4.95t/a、1.15t/a、6t/a。锅炉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可以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燃煤锅炉II时段排放标准。
b. 喷漆废气
项目汽车喷烤漆废气经自身配备的废气过滤吸附净化装置处理后,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分别为0.08mg/m3,二甲苯:0.33mg/m3,非甲烷总烃:13.9mg/m3,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
c.机动车尾气
建设项目的汽车尾气排放属于无组织排放,对项目区的空气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产生的汽车尾气易于扩散且排放量相对较小,同时由于地势开阔,空气流动好,机动车废气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不明显。建议加强项目区的道路的管理措施,人车分流,停车场需设置指示牌引导外来车辆停放,减少怠速带来的汽车尾气影响。
2.3固体废弃物
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包括废旧轮胎、废弃机油桶、废油漆桶、废弃抹布、废润滑油、废刹车油、废清洗油、废防冻液、废制冷液、废刹车片、废铅(酸)蓄电池、废含油锯末以及废活性炭、废漆雾过滤棉等。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其中废弃机油(HW08)、废机油桶、废润滑油、废清洗油(HW09)、废油漆桶(HW12)、废铅(酸)蓄电池(HW31)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应集中收集后交由青海两废中心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置;修理汽车过程中更换下来的汽车零部件由专门物资回收公司统一回收;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应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
2.4声环境影响
项目锅炉房位于区域内西北角(具体位置见附图2)。根据预测结果,在仅考虑室内(水泵房)隔墙衰减噪声的情况下,锅炉房噪声昼间西厂界噪声不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标。因此必须采取必要的降噪防噪措施。
检测车间的设备噪声是间断性的,只在有汽车进行监测时才开启设备。设备的机械噪声,通过类比设备运行时其室内噪声达80dB((A)。根据预测结果,在仅考虑室内隔墙衰减噪声的情况下,检测线车间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标。对区域内环境敏感目标影响较小。
该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噪声主要是机修噪声,在维修过程中会使用不同的机械设备,诸如研磨机、气动扳手等对车辆受损部位进行的敲打及对零部件的打磨,这些机械将产生较大噪声,车间内可达75-90dB((A);但这些噪声只是偶发性的,在对这些作业车间进行恰当的隔音处理,并经过距离衰减,对环境的影响不大。
汽车运行噪声一般在65-70dB(A),在采取出入区域内来往的机动车严格管理,车辆进站时减速、禁止鸣笛等措施后,再经过距离衰减,汽车运行噪声到达厂界时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三、总量控制
建设项目需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总量控制指标。项目实际允许排放总量应与今后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为准,以上有关控制指标如与今后审批权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允许排放总量不符,以环保部门下达指标为准。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项目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中第三十三类商贸服务业中第8条现代化二手车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建设项目经湟中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湟发改备案字[[2013]76号),属允许类。
建设项目位于湟中县西堡镇佐署村,处于西宁市与湟中县交接地带,南邻109国道。项目以规划主管部门和开发商提出的发展设想为指导,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根本,形成一个集新车、二手车、轻卡工程车的销售及车辆检测为一体的汽车综合交易市场。项目经湟中县住房保证和建设局同意(《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30122201000054号)批准建设。
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明显,该项目施工期间与运营期间不可避免的对周边声环境、环境空气、水环境、社会环境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只要建设单位能够在施工期、运营期认真落实本环评报告所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及“三同时”,该项目产生的负面影响完全可以得到控制,各项污染因子会控制在相应的标准限制之内。因此,只要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该项目从环境方面是可行的。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对本项目的总体看法和态度;
项目建设过程中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公众对本工程选择的地理位置有何看法;
公众是否同意项目的建设。
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沟通。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该项目及周围环境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所反映。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截止日期为2014年6月1日。由于条件有限,一般不接受来访,请谅解。
八、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西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李工
E-mail: [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971-6304973
联系地址:西宁市海晏路25号
西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