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座•呈璟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金座•呈璟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西宁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柴达木路134号(原工程机械厂)
总 投 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约为5亿元
建筑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87425.1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3583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6227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23613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2344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35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700平方米,文化活动站350平方米,老人活动站600平方米,金融邮政200平方米,卫生服务站300平方米,门卫管理100平方米,公厕1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3560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建筑面积48130平方米,高层地下室面积25430平方米。建筑基底面积19980平方米,容积率3.0,建筑密度22.85%,绿地率36.00%。项目建成后,总规模为3233户,总人口为10345人。项目共设置150个地上停车位及3100个地下停车位。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1施工期环境影响评价
2.1.1施工期噪声影响分析
根据预测结果,工程施工期间,场界噪声一般不能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所规定的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建设区周边环境敏感目标主要是东侧茂源海湖阳光小区,南侧海湖名扬小区,西南侧恒大名都小区。施工噪声通过距离衰减,昼夜间声环境质量均达不到2类区标准,夜间声环境质量超标较严重,将可能影响到居民的正常休息。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的一般原则、防治噪声污染的基本方法,建设项目施工噪声可采取以下降噪措施:
⑴建设项目靠边界的施工场地,使用全封闭技术以及新型隔音围护,在有环境敏感点的施工边界安装声屏障。
⑵生产作业尽量向现场外部发展,减少现场施工作业地作业量或作业内容。
⑶合理布局施工现场。
⑷积极改进作业技术,采用先进设备与材料,降低作业噪声的产生量。
⑸加强噪声作业控制,调整作业时间,制定合理的作业时间带。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
⑹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减少人为噪声,进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现场噪声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素质培养,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建筑材料轻拿轻放,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意识。
2.1.2施工期扬尘影响分析
根据目前建筑工地的施工方式、施工水平,施工工地的扬尘主要是由运输车辆的行驶产生,约占扬尘总量的60%,另一原因是大风、天气干燥、少雨季节的不利气象条件下施工产生的扬尘。
针对扬尘的来源,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 393-2007)制定施工期环境管理计划,其中对控制扬尘污染的措施应主要包括:
⑴建设工地采用封闭式施工方法,即将工地与周围环境分隔,可在工地四周设置2.5米以上围护栏,以起到隔阻工地扬尘和飞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施工期间,应在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2)或防尘布。
⑵土方工程包括土的开挖、运输和填筑等施工过程,遇到干燥、易起尘的土方工程作业时,应辅以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同时作业处覆以防尘网。
⑶施工过程中使用水泥、石灰、砂石、涂料、铺装材料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等有效措施。
⑷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一周的,则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风蚀起尘及水蚀迁移:
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定期喷水压尘。
⑸施工期间,应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不得带泥上路。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及时清扫冲洗。
⑹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车辆应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物料、渣土、垃圾的运输,送往指定的倾倒地点。
⑺施工工地内及工地出口至铺装道路间的车行道路,应铺设钢板路;铺设水泥混凝土路;铺设沥青混凝土路;铺设用细石路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等,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⑻施工期间,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之一: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铺设礁渣、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晴朗天气时,视情况每周等时间隔洒水二至七次,扬尘严重时应加大洒水频次。
⑼当施工场地洒水频率为4-5次/天时,扬尘造成的TSP污染距离可缩小到50m范围内。
⑽禁止焚烧各类废物;施工营地不得使用原煤、重油等作为取暖及食堂能源,建议使用液化气或醇基燃料。
2.1.3施工期废水环境影响分析
施工基础开挖时,大雨冲刷地面浮尘,亦将产生泥浆水。如出现大雨、暴雨等极端情况,应在基础内沉淀澄清后通过水泵排出,不得将泥浆水直接外排。
施工废水主要为生产作业过程中冲洗、浸泡、溢流和水管泄漏等形成的施工污水,通过在工地建废水沉淀池,外排水必须先经沉淀后才能外排。
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产生于施工营地,总排水量为4320m³。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中相关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1.4施工期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场地相对平整,根据场地地势,建设项目场地将采取局部平整的方式,因此建设项目场地平整阶段将不会产生弃方。建筑物基础开挖及地下车库开挖预计将产生30万m³弃方,弃方随挖随运,不在场地堆存,全部运至城北区西杏园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建设过程约产生1万t建筑垃圾,其中废钢筋、废铁丝和各种废钢配件、金属管线废料、包装箱、包装袋可回收进行综合利用,其余固废清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
施工人员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13.5t,施工期总排放量为40.5t,生活垃圾以专门的容器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至西宁市生活垃圾填埋场。
2.2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
2.2.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⑴燃气锅炉烟气
项目运营后采用燃气锅炉对住宅、商业铺面、物业用房集中供暖,加上居民厨用全年共计消耗天然气521万m3,共产生烟气总量6668.8万m3/a,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为SO2 0.047t/a、NOx 4.17t/a,居民厨用产生的烟气和厨房油烟经抽油烟机排入专用排油烟通道,至楼顶排放。对环境空气及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⑵机动车尾气
项目建成后共设置3100个地下停车位。汽车尾气以CO、THC为主,产生CO 11.85t/a、THC 1.50t/a、NOX 1.38t/a。车库设置独立机械排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和送风系统(自然补风或机械送风),汽车尾气从地下停车库的排风系统送出,按换气标准为6次/h,换气量大于72×104m3/h。在保证换气通风条件良好的情况下,地下停车场尾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标准。
根据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建议排气口布置于绿化广场等区域的非人员活动绿化区内,高度应高于人群呼吸高度(≥2.5米)。
2.2.2水环境影响分析
评价项目的水污染源主要是居民住宅区产生的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约为34万m³,主要污染因子包括COD、NH3-N等 ,卫生服务站产生的医疗废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由化粪池处理后,排放浓度分别为460mg/L、42mg/L,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中相关标准,经污水管网汇集排入柴达木路市政污水管网,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排入湟水河。
2.2.3声环境影响分析
⑴针对燃气锅炉房噪声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锅炉主体及其辅助设施如水泵、风机系统、供暖管路等应采取严格的减振、隔振措施。将设备安装在预制混凝土基座上,利用隔振元件和挠性接头使振动发声的机械设备与基础等结构物隔离开,一般情况下选择橡胶减震器或橡胶减振垫可以满足要求。
锅炉房及采暖泵房必须安装双层隔音门,对锅炉房内墙墙体做吸声处理。
锅炉烟囱高度、直径、变径等需严格按照《锅炉设计规范》要求进行设计,避免因设计不规范而产生的气流噪声。必要时锅炉烟囱应加装消音器。
⑵针对二次加压泵房噪声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①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中相关要求,二次加压泵房必须位于空地地下,避免直接位于建筑结构内,可减轻结构传声的影响。
②加压水泵亦采用将设备安装在预制混凝土基座上进行减振,利用隔振元件和挠性接头使振动发声的机械设备与基础等结构物隔离开,选择橡胶减震器或橡胶减振垫进行隔振。
③隔绝振动传递的来源,既在声源和管道之间加设软连接,即在水泵的进出口、穿墙处采用可曲挠单球或双球合成橡胶接头。
④降低管道表面的声辐射,通常采用的是管道包扎的方法。
⑤由于管道安装的过程中必须以吊架、支架的形式与墙体连接,一般采用钢弹簧隔振器的形式。管道穿墙时管道应与墙体脱开或加橡胶减震垫。
⑶停车场的进出口应与敏感建筑物保持10m以上的距离;进出口宜采用高阻尼材质减速板。
2.2.4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⑴建设项目在10#住宅楼东侧22米处设置垃圾中转站,垃圾中转站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根据“城市垃圾中转站设计规范”,垃圾中转站内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水刷石、中级涂料、普通贴面材料等。
⑵住宅楼各单元、商业铺面等处分别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箱,垃圾收集箱应密闭、防雨、耐老化、防腐、阻燃、外体干净;分类收集容器有明显分类标识。
⑶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袋装化制度,可减少收集过程中垃圾的暴露时间和垃圾的散落,有利于收集管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⑷生活垃圾定期由物业保洁人员集中收集清运至垃圾中转站,每日清运2—3次,必须做到垃圾当天收集、当天运出;应对垃圾收集箱及时进行消毒杀虫,避免气味散发和蚊蝇滋生。
⑸垃圾中转站设计规模和作业能力必须满足小区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要求,并且预留出改造扩容的空间和条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开放。严禁在垃圾中转站周围人工分选垃圾或露天堆放垃圾,垃圾装车完毕后应立即清扫中转站,保证中转站周边环境卫生。
⑹商业铺面垃圾进行分类收集,生活垃圾送至垃圾填埋场,餐厨垃圾应交由青海洁神餐厨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
⑺社区卫生站产生的医疗固废应采用专用医疗固废收集袋、桶收集,交由青海省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处理。
商业铺面餐厨垃圾、社区卫生站医疗固废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2.2.5卫生服务站环境影响评价
⑴建议将卫生服务站移至S1~S5商业用房内,本项目商业用房为独立的2F建筑,其周边相对宽阔,有利于附属设施的设置,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
⑵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卫生服务站需设置消毒池,产生的医疗机构污水需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污水管网。
消毒池应独立设置,与病房、居民区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⑶卫生服务站产生的医疗垃圾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中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储存和处置,最终交由青海省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
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2.2.6商业用房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项目商业用房不得从事娱乐业,不得设置产生噪声、振动污染的机动车维修厂、小五金厂及其他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不得设置产生恶臭、异味的服务项目。
建设单位出售或租赁商业铺面时应告知业主,并在合同中明确不得从事上述服务业。
建设项目物业公司应按照《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商业铺面,禁止上述服务行业入驻。
商业铺面如从事餐饮服务业,应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西宁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要求设置在S1~S5的2F商业用房内,同时应按要求设置排烟通道,预留油烟净化设备、隔油设施、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等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排放油烟、异味的专门油烟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
项目运行后未设置专用油烟道或未设置隔油设施的商业铺面不得从事餐饮服务业。
餐饮服务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应交由青海洁神环境能源产业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固体废物应事先分类存放,餐厨垃圾应放置在有盖的专用容器内,临时存放场地不宜是在有卫生要求的空间。
入住的各类服务项目均应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2.2.7外环境影响分析
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项目建成后其周边的主要噪声源为北侧的规划路,距拟建项目住宅楼最近距离约30m。
⑴建筑设计单位应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文件,考虑周边环境特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建筑隔声设计,以使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在邻近道路的建筑中,应按房间使用功能的不同,进行合理布局,在同样交通噪声的情况下,面向道路和背向道路的房间噪声要相差10~15 dB(A)。
⑵采用双层中空玻璃降噪。玻璃采用LOW-E中空玻璃,在隔热保温的同时具有较好的降噪功能,可使外界噪音传入降低27-53dB(A)。考虑到在有些情况下,要求窗兼有通风换气的功能,通风消声窗也是一种有效的选择。
3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限制类、淘汰类,本建设项目经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批准(市发改备字((2012)第045号),因此,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拟建项目经西宁市城乡规划局同意(《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宁规选2012-098号),批准“金座•呈璟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用地符合《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要求,从土地利用规划适应性、环境适应性和环境相容性分析,建设项目选址合理。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符合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要求。存在的各种污染影响在可控制范围之内,只要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管理,建设项目是可行的。
4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公众对本项目的总体看法和态度;
项目建设过程中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公众对本工程选择的地理位置有何看法;
公众是否同意项目的建设。
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们沟通。
5 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该项目及周围环境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所反映。
6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6日。由于条件有限,一般不接受来访,请谅解。
7 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西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联 系 人:李太林
联系电话:0971-6308152
联系地址:西宁市海晏路25号
西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