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3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一、2014年3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档案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验收意见 | 宁环登记验[[2014]4号
| 2014年 3月18日 | 档案库建设项目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 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路22号 |
2 | 大通晟鑫墙材有限公司1.2亿块煤矸石烧结标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宁环验[[2014]3号
| 2014年 3月18日 | 1.2亿块煤矸石烧结标砖生产线建设项目 | 大通晟鑫墙材有限公司 | 大通县桥头镇安门滩村,北川工业园 |
3 | 青海西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环卫车压缩箱体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宁环验[[2014]4号
| 2014年 3月20日 | 环卫车压缩箱体生产项目 | 青海西发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 西宁市西川南路108号 |
4 | 青海省西宁市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 宁环验[[2014]5号
| 2014年 3月31日 | 青海省西宁市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建设项目 | 青海省西宁市机动车安全检测中心 |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昆仑东路24号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