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17.03.2016  18:43

  青海新闻网讯 (记者 孔令磊 报道)记者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方式,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印发了《青海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决定成立4个安全生产巡查组开展巡查工作。

  根据《制度》要求,省安全生产巡查组将在省安委会领导下,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巡查,巡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包括市、州、县、工业园区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等。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各地区、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青海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情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履职情况及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等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依法依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及整改落实等方面的情况;受理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时进行查询、交办或转办等情况。

  巡查组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按照工作需要成立4个巡查组,每组4-5人,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并实行组长负责制。巡查组组长根据每次巡查任务确定,专家从省安全生产专家信息库中选聘,工作人员从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能处室中抽借。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共同承担其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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