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6.02.2015  10:34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如何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权利?近日,省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对《实施意见》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记者:《实施意见》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创新?

  答:首先,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同时,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农牧、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已经办理蓝印户口的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依据自愿原则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公安机关注销蓝印户口;不符合落户条件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其次,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居住在我省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我省户籍在省内跨县(市)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员,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再次,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记者:《实施意见》在迁移政策方面有哪些调整?

  答:进一步放开西宁市落户限制。凡在西宁市区内有合法房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或者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凡在西宁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海西州要根据流动人口比例较高的实际,结合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以小城镇建设、农场改革为切入点,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分步推进诺木洪等地改革先行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合理有序地解决好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落户问题。

  全面放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凡在我省就业创业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创业,其人事关系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全面放宽引进人才落户限制。凡依法与用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资格的技能型人员,以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记者:《实施意见》在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完善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保障处置机制。1.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牧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对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的“三权”,必须依法依规予以维护。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牧民进城落户的条件。2.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的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保护农牧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总结推广西宁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经验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确认制度。3.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牧业转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偿、有序流转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承包地、山林地退出与社会保障和就业岗位挂钩等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进城的政策。转户农牧民在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草地、林地)交回村(牧)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

  完善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机制。1.逐步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将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转户农牧民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有效解决转户农牧民家庭住房困难。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家庭进城购买商品房,多渠道解决其住房问题。2.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积极推进城镇国有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将城中村、城边村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落实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完善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机制。1.将进城落户的农牧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及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办法,全面推进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灵活就业的农牧业转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的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2.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稳妥有序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逐步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强化低保规范化管理,及时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城乡社会福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农牧业转移人口的社区服务管理等公共服务需求。3.用人单位应当为在本单位就业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合作机制,鼓励农牧业转移人员参加各类补充性养老、医疗、健康保险。

  完善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就业保障机制。1.坚持以产业为基础、就业为支撑,根据城镇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培育发展各具特色的城镇产业体系,提高县域城市、城镇吸纳农牧业转移人口的能力,扩大就业容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农牧区转移劳动力充分就业。2.进一步整合各类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落实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为农牧业转移人口提供更多的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提升的机会,切实提高农牧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3.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免费为农牧业转移人口提供职业介绍、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等服务,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就业。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为抵押以及政府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为农牧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完善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机制。1.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纳入流入地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调整优化学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科学核定教师编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2.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健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落实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学前一年资助政策及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政策。外省籍落户人员子女在青参加高考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完善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机制。1.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医保、医药、医疗协调联动发展,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健全完善医保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辖区内实际人口,合理规划并不断调整社区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的布局,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2.按照同等服务、同等标准、同等保障、同等考核的原则,将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保障、服务和救助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等国家和省内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为困难家庭提供医疗救助。3.认真做好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管理,为其提供生育关怀和计生维权服务,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转户农牧民在5年内,继续享有原计划生育政策和享有农村牧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完善进城落户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担机制。1.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合理划定政府、企业、个人分担的城镇化成本范围,政府主要承担提供义务教育、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成本;企业依法为农牧业转移人口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为职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素质提升等方面的机会和条件,落实农牧业转移人口与城镇人口同工同酬制度;农牧业转移人口自身承担部分社会保障、住房支出、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等方面的成本。2.明确各级政府职责。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和分担比例,省级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总体安排和配套政策,市县政府负责制定市县及其建制镇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省市县各级政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划分,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保障能力。3.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统筹考虑全省户籍人口、近四年已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农牧业转移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的总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投入等因素,逐步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稳步扩大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提升保障水平。(魏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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