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推出四项户政管理便民措施 4月10日起施行
记者从青海省公安厅获悉,在去年推出十项户政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之后,今年我省再次推出四项户政管理便民措施,这些措施将于4月10日起施行。
措施一
进一步放宽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限制,户籍在市(县)外(含省外)人员,可以申请投靠父母(系青海籍城镇居民)落户,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解读:全面放开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限制,取消申请人需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1年的时间限制,可直接申报投靠父母(青海籍城镇居民)落户。
措施二
进一步放宽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市(镇)落户条件,稳定居住在自建房或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社区家庭集体户”申请落户(西宁市落户需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
解读:取消稳定居住在自建房或租赁房屋人员落户,需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1年的时间限制,凡居住在无个人产权住房人员(包括自建房或租赁房屋等),无论是否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凭申请人提交的租赁房屋合同或其他能够反映本人在本地稳定居住、生活的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单位用工合同等),可申请落户。
措施三
推进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网上办理业务,流动人口可直接在青海阳光警务平台“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模块申报暂住登记。
解读:为深化“互联网+”应用,积极推进户政服务管理网上办、指尖办,完成了“青海阳光警务平台”和“青海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系统”的对接,在“青海阳光警务”服务平台增加“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模块,做到流动人口通过互联网申报暂住登记,实现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零跑腿”。
措施四
认真落实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群众到派出所申请出具的证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派出所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
解读:根据公安部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对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事项和可以出具的证明情形进行了整理,制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对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派出所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确保全省公安派出所全面落实“五个一律”,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何耀军 李延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