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有问题 开发商必须负责
12月10日,记者从西宁市房产局获悉,《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近日发布实施。
房屋质量有问题开发商必须负责
《管理办法》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今后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为其负责。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并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维修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买卖双方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开发企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
没有预售许可证不得收取押金和定金
《管理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组织团购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不得以意向金、诚意金及其他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押金、定金或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许可应以楼栋为单位,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开发项目为单位办理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屋,不得捂盘惜售。
销售商品房必须明码标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应当按照经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不得以超过备案的销售价格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或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超过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交付住宅应当提供“两书”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新建商品住宅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预售许可楼栋的房源信息及服务收费价目表,房源信息包括商品房明码标价牌、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竣工交付日期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附件;商品房节能措施及主要材料样品;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等。
房屋销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此《管理办法》对房屋销售人员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销售人员必须要具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或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预售或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时,合同中应当注明销售房地产经纪人或协理签章。销售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预售或现房合同中没有注明房地产经纪人或协理签章,预售合同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