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风险 签字须谨慎海北中院审结一起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
08.01.2016 19:20
本文来源: 青海热线
近日,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提醒人们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
2012年5月2日,海晏玖发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120万元一年期贷款合同,奎某、马某等11名被告自愿为该贷款合同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同时,奎某、马某2人还为该笔贷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另外,贷款人海晏玖发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568000元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后贷款方海晏玖发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意外事故死亡,该笔12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海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奎某、马某2人还为该笔贷款提供房屋抵押担保,后法院拍卖、变卖了奎某、马某房产,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金632000元,利息100299.42元,剩余贷款本金568000元,利息28039.65元本应由贷款人海晏玖发草原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提供的568000元应收账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但是,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贷款人海晏玖发公司根本不存在568000元的应收账款,海晏玖发公司采用欺诈手段与原告海晏信用联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海北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保证人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判决被告奎某、马某等11人对剩余贷款本金568000元、利息28039.6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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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2016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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