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依法追究拒执罪
24.10.2016 17:35
本文来源: 法院
2012年1月至6月,经口头约定,任某陆续向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石灰石,某矿业公司给付部分货款后,剩余15万余元,以所供吨数不符为由,拒付剩余货款,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后经城西区法院审理,判决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任某9万余元货款。因某矿业公司不履行义务,任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城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城西区法院在执行中,执行人员多次打电话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到庭应询,但其不接电话或称在外地为由拒不到庭。经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执行人员打电话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如再不履行义务,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某迫于纳入失信人名单对其造成不利影响,便提出以他人顶给其公司一辆旧车或白酒折抵货款,但申请执行人拒绝折抵,并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现以转移财产来逃避法院执行,请求法院以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刑事责任。经执行人员分析案情后,认为该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遂于2016年7月20日将该案移送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分局立案侦查。2016年10月11日被执行人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主动来到法院,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履行了全部义务。
近年来,城西区法院执行局频频“出重拳”,组织开展快速行动30余次,传唤被执行人67人次,拘留27人,共有5案6人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中3案4人已判处刑罚,另2件被执行人因履行义务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 法院
24.10.2016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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