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建议的法治视角

10.03.2015  11:17
核心提示:   去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央就法治建设作出若干重大决策后,法治成为今年两会热词。  不论是政协委员的提案,还是人大代表的建议,更加关注法治建设,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鲍义志委员:完善人

   去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央就法治建设作出若干重大决策后,法治成为今年两会热词。

  不论是政协委员的提案,还是人大代表的建议,更加关注法治建设,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鲍义志委员: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鲍义志认为,虽然目前法律法规都规定“保证人民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审判权”,法院也尽力保障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利,但在现实中人民陪审员的功能往往落实在“陪”而不是“审”上,是陪开庭,做做样子,俨然成了名副其实的“聋子的耳朵”。同时,人民陪审员的遴选程序、管理和保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因此他建议:一明确陪审员的功能定位,整合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散布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中,对陪审员的任职资格、遴选程度、履职形式和内容、日常管理、监督措施、保障措施等方面都缺乏细致统一的规定,不利于地方的具体操作,导致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应尽快考虑以立法的形式对陪审员制度进行规范。二普遍性、代表性和质量并重,吸收一定比例的专业人士,优化陪审员结构。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但即使仅参与事实认定问题,也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因此,保证专业人士进入陪审员队伍非常有必要。三确保相关规定执行的刚性。譬如目前规定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应随机抽取,但执行状况并不好,未来在制定相关规定时,要有保障措施确保相关规定的刚性,既对法院进行约束,也要对陪审员进行约束。

  张周平委员:修订《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

  张周平说,我省是个多民族聚集省份,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46.98%,是全国少数民族比例最高的省。近年来,在党和国家大力支持和关怀下,我省民族乡的经济社会实现了较快发展,乡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得到显著提高。但是,作为全国较为贫困和落后的省份,我省的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张周平建议,依法明确民族乡的性质和地位,修订《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特别是对民族乡的建立、撤并,建乡少数民族干部使用,建乡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乡国家机关负责人,保障民族乡采取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发展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政策规定。设立国家级民族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民族乡基础设施条件,帮助民族乡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和壮大民族乡优势产业,扶持民族乡社会事业发展,加快民族乡脱贫步伐。实施扶持民族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使民族乡走上加快发展的道路。

  王玉虎娘毛先诺尔德代表建议:三江源生态保护立法

  三江源生态保护工程是“千年大计,百年工程”, 2014年1月10日,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暨三江源二期工程正式启动,标志着三江源生态保护迈上了新台阶。但同时,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仍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三江源生态保护既具有生态修复工程的系统性和高原恶劣气候的复杂性特征,又具有保障藏区群众生存、发展之需的特殊性要求,但目前尚未建立稳定的机制,难以保证相关支持保护与建设政策的既定性、确定性和持续性;二期工程规划投资160亿元,面积由15.23万平方公里扩大到39.44万平方公里,工程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项目越来越多、资金额度越来越大,没有法律加以保障,单靠行政手段予以规范,很难保证工程的科学管理;三江源生态保护资金的使用不但要保证生态治理取得实效,同时要不断改善和提高当地群众民生,需要进一步健全体制,但目前尚无国家相关法律予以保障。

  为此,王玉虎、娘毛先、诺尔德建议:尽快在国家层面推动三江源生态保护立法。通过立法将三江源生态保护的责任上升到国家意志和全民义务:明确三江源生态保护的投入主体(国家)、执行单元(青海省)、受益群体(全体中华儿女)、补偿对象(三江源地区群众)和补偿客体(生态资源),正式建立三江源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将三江源生态补偿制度法制化、程序化和常态化,在开展具体工作时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进一步明确三江源生态保护的范围、内容和违法责任,形成生态保护的刚性机制;明确生态资源的经济价值,推动生态资源有偿使用,建立三江源生态保护的市场投入机制和公共生态资源(或生态资源配额)的省际交易(或置换)制度;五是建立三江源体制完善、群众自强自立的制度保障和产业基础,为三江源地区的生态保护和社会均衡化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明确生态资源的经济价值,推动生态资源有偿使用,建立三江源生态保护的市场投入机制和公共生态资源(或生态资源配额)的省际交易(或置换)制度;五是建立三江源体制完善、群众自强自立的制度保障和产业基础,为三江源地区的生态保护和社会均衡化发展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