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门引发的官司
青海新闻网讯 同事之间理应相互帮助,和睦共处,可某4S店的两名员工小红和小丽却因一次关门而大打出手,导致小红受伤住院。
事后小红要求赔偿,而小丽认为小红存在过度治疗且相应的赔偿中没有发票等依据不予赔偿。于是,小红便一纸诉状将小丽告上法庭……
案起源由
小红和小丽同为某4S店的保洁员,今年5月的一天,小红和小丽因工作问题产生了矛盾,二人很是不痛快。在气头上,小红关门时用力过大导致关门的声音很大,小丽认为这是小红在向自己挑衅,便谩骂小丽,小丽气不过用自己的手提包打向了小红,双方就此相互撕扯起来。撕扯中,小丽将小红打伤并拔掉小红一撮头发,并使小红多处受伤住院治疗半月之久。
此事虽已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同安路派出所接警处理,但小丽拒绝赔付小红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小红便一纸诉状将小丽告到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对簿公堂
城中区法院于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小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小丽给付自己医药费16403.80元、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10500元、住院期间营养费1080元、交通费500元、伙食费1440元,复治头发医药费15000元,以上共计53923.8元。本案诉讼费由小丽承担。
对此,小丽辩称:自己有错,但是小红也有过错,应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小红应该提供诉讼请求中相应赔偿的发票等依据。小红在治疗中存在过度治疗,住院期间发放了工资,主张误工费没有依据,主张的营养费没有医嘱,不应支持。
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小红提供了出院证、住院费清单、陪护证明、月工资明细、照片等证据。小丽也提供一组照片为证据证明小红对自己造成了损害。
小丽对小红提供的证据陪护误工证明、照片真实性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小红对小丽提供的照片真实性有异议。
城中区法院认为,小红提供的证据陪护误工证明、照片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认定;小丽提供的照片,也无法反映拍摄时间等要素,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对于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法槌落定
城中区法院经庭审后认为,小红,小丽系工友,理应相互帮助,和睦共处,但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使用方法不当。小红谩骂小丽,引起事件发生,小红应对打架事件承担一定的责任。小丽首先动手并打伤小红,造成小红多处受伤,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小丽应承担损害结果的80%责任,小红应承担20%责任。具体认定如下:
小红受伤住院,实际支出医疗费16395.20元,法院予以支持;小丽辩称小红过度治疗,无证据证明,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小红住院19天,其护理费按照同期护工工资计算应为:2470元,小红要求105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按2470元支持,小红要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其误工费,双方认可原告月工资为2000元,原告住院19天,医嘱建休4周,共计47天,误工费为3133.33元,小红要求9000元,无事实依据,法院按3133.33元支持,小红要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伙食补助费为1330元,小红要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小红要求的营养费1080元,没有医嘱证明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的事实,交通费500元、复治头发医药费15000元,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红已经支出了该费用,故对小红要求营养费、交通费及复治头发医药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小丽赔付小红医疗费16395.20元、护理费2470元、误工费313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30元,共计23328.53元,小丽按照其责任,应承担23328.53元的80%计18662.82元,其余部分由小红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小红各项费用共18662.8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293.50元,由被告小丽负担200元,原告自行负担93.50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主审法官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总寨人民法庭法官何亚峰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工友,双方之间也没有大的矛盾,引起双方发生打架的原因也不复杂,但是双方处理矛盾的方式方法不正确,造成的损失对双方来说都是巨大的。从经济损失来说,双方月工资在2000元左右,现在原告的医疗费近16400元,为一点小事,一时之气,造成如此损失是不应该的。
何亚峰建议,在处理工友之间的矛盾纠纷时,应该把握好处理的方式方法,比如向主管班长、组长反应,向主管的经理、领导要求调换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方式,由工作单位出面解决调处双方的矛盾纠纷,这样就不会发生像本案这样的事情,使用谩骂、冷言冷语讽刺等不当方式,会使矛盾更加激化。而争一时之气,动手使用暴力,更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