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吴晓军
2022年10月30日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省政府对与有关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不符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研究和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2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专家、学者”修改为“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创新发明奖”修改为“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修改为“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九条第一款中的“2项”修改为“五项”,第二款中的“40项”修改为“六十项”。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创新发明奖”修改为“技术发明奖”。
第十四条中的“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修改为“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国外或者省外个人、组织”,第(三)项中的“外国”修改为“国外或者省外”。
二、将《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第九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三、将《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一个国有商业银行”修改为“由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有非税收入收缴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
附件2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青海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号 1999年3月26日公布)
二、《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 2017年12月14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