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发展等深层次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综合性、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实施意见》坚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基本遵循,以“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为指引,以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四个转变”新思路为指导,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安全生产没有淡季”的理念,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动力,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加强安全基础建设为关键,既确保国家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又注重与我省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制度相衔接,保持改革的连续性和针对性。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革安全监管体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六部分、二十七条,呈现两个创新、强化三个责任、理顺三个体制、加强五个保障、健全六个体系等特点,聚焦和着力解决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等9个方面的问题。《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青海安全生产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必将推动青海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坚强的安全生产保障。 (董洁)
全 文:
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年7月19日)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要求,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为动力,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以加强安全基础建设为关键,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明晰落实责任,着力构建防治体系,着力提升基础能力,以最有效的体制、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加快实现“一个同步,四个更加”战略目标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到2020年,安全生产四项相对指标继续下降,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明显下降,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责任基本明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完善,依法治理能力明显加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把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规定内容,做到必查必问,抓在平时、抓在经常。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省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专门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市(州)、县(市、区)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专门研究2次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和监管人员,切实把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较强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的干部选配到领导班子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分管业务工作的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三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历。对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核定的职数及时配备到位。对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干部,要重视培养、及时选拔重用,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组织部门要指导和支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干部培养、选拔、交流、奖惩机制,选派优秀年轻的安全监管干部到基层和企业挂(任)职锻炼,选调综合素质高、业务精通的企业干部到安全监管部门挂职学习。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机制。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专门研究2次安全生产工作,市(州)、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专门研究3次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贯彻落实《青海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督查、巡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二)明确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认真贯彻《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调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工作规范,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明确到部门“三定”方案中,形成监管边界清晰、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拟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消防、交警)、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林业、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监、旅游、人防、气象、能源、煤矿安全监察、邮政、海事、铁路、电力、通信、民航监管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强化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技、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广电、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建立全省五级安全监管工作体系,省级主要负责制定政策、统筹规划部署、完善法规标准、监督推动落实等;市州级主要负责市场准入把关、重点整改治理、强化措施保障、促进达标升级等;县级主要负责严格日常监管、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排查整改、规范生产秩序等;街道办事处和乡级主要负责宣传安全知识、摸清基层底数、监管小微企业、开展委托执法等;社区和村级主要负责配合调查摸底、宣传安全知识、开展违法违规行为劝导、报告问题隐患等。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定期实施考核和奖惩,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高危行业以及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立安全总监并行使企业副职职权。稳定企业安全管理队伍,提高安全管理人员风险待遇。加强企业租赁和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和以包代管等安全管理,严禁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项目租赁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中央驻青及省属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四)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评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将各级党委政府推动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大安全生产在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各级政府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按不同地域和行业领域特点,制定差异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质量;制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细则,重点对因工作和责任不落实,导致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严重生产安全责任事件的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等责任主体,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培养选调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五)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机构编制、法制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依法履职内容、责任边界、失职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维护和保障安全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制定《安全生产事前监管问责办法》,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行业禁入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改革安全监管体制
(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行政执法机构。市州政府要在核定的政府机构限额内,单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州政府所在地和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行委),要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匹配、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装备。未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县(市、区、行委),工作、人员、经费、装备保障等要相对独立。结合正在推进的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在事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方面适当予以加强。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部门,要配备专业监管人员,任务重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安全监管机构,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形成齐抓共管格局。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体制、机构、能力建设。
(七)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机制。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建立实施危货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邮件快件夹带危险品等违规运输行为,强化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安全隐患。
(八)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理顺经费、物资、装备保障渠道,加大政府应急投入力度,保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需求,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中央驻青及省属国有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石油天然气等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实现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市(州)、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应急演练,行业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九)深化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改革。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机制,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体系,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通报事故信息。严格事故直报制度,将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和联网直报纳入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健全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体系。推进《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青海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和《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立法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安全责任保险、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监管等制度。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行业领域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
(十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和条件,对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以及高风险项目实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对关系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部位,进行重点审核把关,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不立项、不审批、不建设、不运行。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众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前公示制度。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实行规范、公正、便捷、透明的安全生产网上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二)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和管理主体,制定实施执法计划,优化细化执法工作程序,依法公开监管执法的主体、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终端、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惩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通过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协要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十四)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通过公开招录、遴选等方式选拔矿山、化工、金属冶炼、职业健康、法律等专业人才,充实监管执法队伍,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实行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2年轮训一次。依据国家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配备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省、市(州)、县(市、区)、工业园区和批准设立的乡镇安监站(所)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保障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制式服装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五)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事故调查的组织领导,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严格事故调查的职责划分和程序,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追责范围及追责对象等,切实加大事故责任“倒逼”“倒查”追责力度。建立健全事故调查联席会议制度。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对严重非法违法典型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等,实行提级调查处理。健全跨地区事故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严格落实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六)加强安全风险管控。认真贯彻落实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开展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禁止在化工园区以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十七)强化企业安全预防措施。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贯彻落实《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鼓励职工代表通过巡视、排查等群众性安全监督活动和审议、讨论、表决等形式,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实施目标考核、源头管理、执法检查、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达标创建一体化,鼓励技术服务机构取得“双资质”。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和完善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申报、审核、评定及动态监控、复审复评等制度措施,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
(十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机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严格落实《青海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对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未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和未开展应急演练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九)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将安全理念和更高的安全标准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全过程,建立政府监管、应急联动、企业负责和公众参与的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对城市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坚决整治占压输油气管线、挤占排洪沟和无障碍设施、“三合一”、“多合一”等非法违法建设行为;落实管控措施,加大对供水、排水、燃气、供电、供油、通信、防汛排涝等各类生命线工程的保护力度,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提高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高坎砌坡、轨道交通、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开展城镇燃气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地下管线普查。对省属干线公路重点桥梁及老旧桥梁进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对评定为四、五类桥梁的,及时进行改造加固。
制定《青海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规范》,采用热力图、流量技术系统等科技手段,改进和规范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操作流程,严把安全许可、安全容量、安全检查、秩序维护“四道关口”,进一步严格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加强商场(含地下商场)、超市、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加大对市民公共安全应急培训的投入,提高市民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急救、避灾、逃生与疏散技能。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利用手机短信、12316微智平台等载体,实施重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二十)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深入推进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以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尾矿库、露天采场高陡边坡及排土场的综合治理。依法关闭影响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企业,明确主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改造升级具有资源优势和提升条件的矿山企业。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实行退城入园,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一体化建设。制定《青海省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石油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办法》,深化油气开采、输送、炼化、接卸等领域安全整治。贯彻落实《青海省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和《青海省干线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管理办法》,加快实施高速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高速铁路、铁路桥梁、铁路道口、航运枢纽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旅游客运船舶准运资格,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整船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车辆加快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二十一)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将职业健康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
建立职业病患者困难职工档案,开展救助和帮扶行动。对符合低保和特困供养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及时纳入低保和特困供养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各项医疗救助政策;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职业病患者,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经费投入保障体系,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作为重要的民生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及风险防控、应急救援、宣传教育、隐患整治、安全生产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强化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抵免企业应纳税额。建立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二十三)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科技创新激励奖励机制,带动企业加大安全科技资金投入,提高科技安保能力。加强通信网络建设,加快全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辖区和城市电梯、地下室以及铁路公路隧道等区域场所信号全覆盖进程,努力保障应急救援通信畅通。以事故预防理论研究、关键技术装备研发、生产工艺改进为重点,加快推进安全科技成果融合和转化应用。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推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创安活动。持续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工程在线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即时在线监控。健全地下矿山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和通信联络系统,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十四)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省市县三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监管、行政执法、风险分级管控、重大危险源及重点场所部位在线监测监控预警、大数据分析决策、应急救援管理、宣传培训、视频会议等应用为基础的智慧安监平台。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行业领域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加快与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监控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延伸监管触角,消除监管盲区。
(二十五)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探索在矿山、化工相对集中地区和涉氨制冷、金属冶炼等专业监管难度较大行业,引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机制,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排查、鉴定评定和指导服务,对重要环节部位隐患排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等提供技术支撑。积极培育安全生产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完善安全生产注册工程师制度,改进创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方式,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第三方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市场垄断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分行业确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标准,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能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及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贯彻落实《青海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海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纪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青海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完善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及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公布守信企业名单和失信企业“黑名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二十七)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计划,指导和支持安全监管部门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级党校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大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把安全生产纳入职业教育及技能培训内容。高危行业实行岗前强制性安全培训制度,依法持证上岗。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
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宣传阵地作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行”等系列采访活动。省、市(州)设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建立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以开展“安康杯”、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百万家庭创和谐等活动为载体,把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理念融入全社会。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