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我院被青海省人民政府表彰为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先进单位

06.05.2015  17:18

        近日,青海省政府对我省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进行了表彰,西宁中院被评为先进单位,副院长尹玉海、民二庭庭长李海峰被评为优秀个人。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我省一家较早被批准上市的公司,该公司自2012年4月起至2013年6月期间,因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高管及关联公司违规、违法提供担保,以及进行民间拆借资金引发一系列的诉讼、仲裁、及执行案件达60余起,涉及债权金额达40多亿元。其主要资产为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所持贵州地区华阳煤业等五家子公司的股权已全部质押给债权人,五家子公司所享有的采矿权业已全部抵押给债权人,同时,因涉及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所持创新矿业及贵州地区五家子公司的股权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或轮候查封,所持青海大柴旦粤海化工有限公司及广东省梅州市联维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执行拍卖程序,实际控制人黄先优等违法占用贤成矿业巨额财产并出逃境外,导致大笔资金不能追回,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先优本人被通缉,其除操控贤成矿业为其10亿元民间借贷违法提供担保外,还通过控股的创新矿业公司将募集5亿多元巨额资金转移给第三方。贤成矿业在陷入严重债务危机的同时,主要子公司创新矿业、贵州地区五家子公司亦因违法担保、民间借贷等陷入债务的泥潭。创新矿业因募集资金被侵占、挪用以及法院查封,在建项目处于停滞状态,且涉及数十起诉讼案件,标的额约15.6亿元;贵州地区五家子公司,因银行借贷、民间借贷、欠付经营款项及职工工资等涉及各类诉讼、仲裁80余起,标的额达18.8亿元。截止到诉讼前,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已被设立担保且被法院诉讼保全。由于该公司的违规、违法操作,导致公司股票交易被停盘并面临强制退市的风险,引起市场巨大恐慌,涉及全国各地的近万名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由于担心投资血本无归,部分地方出现了上访、静坐甚至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引起中央有关部门及青海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此,青海省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省长牵头的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先期开展了各项工作。

        2013年5月23日,债权人青海大柴旦粤海化工有限公司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2013年6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后,本院于6月18日依法裁定受理了贤成矿业重整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债权申报期内,管理人共计接收119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达131.9亿元。由于该案债权申报金额大,涉及的诉讼多,债权人、中小投资者数量庞大,重整工作难度前所未有,我院受理后,院党组高度重视,院长乔健亲自指导并指派主管副院长尹玉海担任审判长,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各项审判工作十分繁重的情况下,举全院之力确保该案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合议庭成员先后数十次奔赴北京、上海、广东、广西、湖南等九省市与数十家法院、公安、主要债权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股票交易所就资产保全、股权缩股、让渡、转让变更登记等事项进行协调、沟通,并及时就法律适用、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夸区域之间工作的协调等事宜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等多部门进行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完成了对资产的解除保全、出让、变更登记、缩股、让渡等决定重整成败与否的关键性工作,为重整计划的制定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实施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同时在工作中,注意做到对重要敏感性问题、重要节点的工作及时向党委汇报,与政府沟通协调,和贤成矿业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及时反馈信息、及时开展信息披露工作,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出现舆情危机,确保重整工作依法、公开、公正,最大限度的保障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在审理此案期间,由于工作安排细致周密,未发生一起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好评,也恢复了广大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截止2014年7月21日我院裁定批准终结贤成矿业重整程序,该案重整工作历时仅一年零两个月,成为全国近60余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审理周期最短的一起案件。目前,此案的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已接近尾声。

        该案系我省首例、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我院在审理此案时,由于无案例、无经验可供借鉴,只能依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参考外省法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本着既体现利害关系各方的意思自治和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要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贤成矿业债务巨大,资不抵债,生产经营已全面停滞,已不具备持续经营盈利能力,通过自身不可能实现重整。重整过程中,必须寻求有能力、符合条件的重组方进行重组。但贤成矿业16亿余股本,规模庞大,短时间内难以找到具有与其相匹配的资产、相当的盈利能力的重组方。加之贤成矿业重整的根本原因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操纵贤成矿业违法担保、以贤成矿业名义借贷并占用资金、占用募集资金等,导致贤成矿业深陷危机。在这种情形下,贤成矿业的重整,以“公开、公平、公正”及“罚责相适应”为基本原则,对全体股东权益按照84%的比例实施缩股,对使公司陷入困境负有直接责任的个别股东采取惩罚性措施,按照98%和90%的比例实施缩股,提高对其权益的调整比例,以达到对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补偿。上述对有过错的股东和对公司有业绩承诺而未兑现的股东所持股份进行的更大比例缩减,减少了公司股本规模,经过调整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将公司总股本从16亿多缩减至1.98余亿股,为重组方进入了创造条件。由于贤成矿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已无资金和可变现的资产,无法筹集重整费用,面临终结破产重整,根据贤成矿业可变现资产价值及债权金额,债权人将不能获得任何清偿。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创造性的提出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全体股东在缩减股份的基础上,让渡12%的股份,让渡股份由管理人予以处置,股份处置价格参照股权评估价值予以确定。所变现出财产用于清偿急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和其它费用,确保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获得债权本金3%的清偿,降低了债权人的损失。同时,为消除贤成矿业重整及持续经营的障碍,在对贤成矿业重整的同时,完成了对其持股83.11%的子公司青海创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矿业)的重整。创新矿业通过重整,有效缓解了欠付施工人员工资的维稳压力,保障了创新矿业剩余募集资金的安全,消除了贤成矿业重整完成后持续经营能力面临的障碍。此外,经积极沟通协调,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由其控股的华阳煤业等四家子公司破产清算案,缓解了四家公司债权人对当地政府构成的维稳压力,消除了四家公司因债务及担保等事项无法核实而对贤成矿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影响。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过程中,因贤成矿业控股股东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国新)所持股份存在质押及司法保全未解除,致使贤成矿业重整计划执行一度陷入困境。通过研判依法启动了控股股东西宁国新破产清算程序,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解除了对西宁国新所持股份存在的所有司法保全措施,通过拍卖处置的方式解除了对西宁国新所持股份存在的质押,消除了对西宁国新所持股份司法保全及质押对贤成矿业重整计划执行的障碍,在重整计划的制定过程中,采取大比例的缩股让渡措施,为引入重组方挽救公司创造先决条件,既缩减全体股东的股份,大幅度减少股本规模,又对负有过错的股东所持股份进行更大比例缩减,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平衡和公平补偿,还让渡部分股份变现用于清偿债务及清算费用的支付,使得重整计划能够顺利执行。

        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工作的圆满完成是西宁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对企业重整保障路径的成功实践,凝聚了西宁中院领导及合议庭办案人员的集体智慧与力量,企业重整涉及多层次、多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重整案件的审理同时也是一个多角度、多方式化解矛盾的工作,稍有不慎,便可能酿成群体性的事件。在贤成矿业重整案的审理中,西宁中院根据案件特点,充分运用司法智慧,大胆创新,构筑建设性的重整思路,努力实现了利益平衡、和谐司法,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债权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省乃至全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西宁中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受到了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及上级法院、中国证监会的肯定和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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