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不断织密筑牢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安全网

31.08.2015  10:1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编密织牢我省基本民生安全网,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实施要求。本通知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6日。

  《通知》在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加强统筹衔接,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医疗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此次救助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的居民,按其家庭医疗费用负担能力,分为三类:重点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对象(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孤儿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居民,即因病造成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并代缴;其他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年各地区平均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完善门诊救助政策,一是适当调整门诊补助标准。对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360元,其他救助对象不再给予补助。二是建立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制度。重点救助对象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适当调整住院救助政策,一是调整住院费用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10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6万元;其他救助对象给予80%救助,每人每年住院救助限额为5万元。合规医疗费范围参照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确定。二是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不报销或降低报销比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40%给予救助。

  完善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政策。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5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2万元。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救助条件,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仍然较大的(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达到8万元以上),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救助流程,本人或家属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基本情况、经济状况证明、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乡镇(街道)组织村(社区)人员入户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及时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