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进一步调整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06.07.2015 19:48
本文来源: 民政厅
为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最大限度减轻全省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6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办〔2015〕118号),决定调整完善全省医疗救助政策,并建立全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政策调整后,我省医疗救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除以往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重点救助对象外,此次还将低收入救助家庭及支出型贫困救助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和除特困供养人员以外的救助对象,从原有政策统一规定的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分别提高到了6万元和5万元;实行重点救助对象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对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为1万元。另外,低收入救助家庭成员住院医疗救助限额由原有政策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万元。
同时,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仍然较大,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通知》规定,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10万元。
编审:刁成秀 编辑:贺世瀛 供稿:吴文正
本文来源: 民政厅
06.07.2015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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