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气象局、青藏铁路公司、省电力公司、青海机场公司:
201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了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的通知》(安委办〔2014〕8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成果,省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14年4至12月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5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工程建设领域预防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安委〔2013〕16号)部署,突出现场、盯住隐患,严查真改、深化整治,不留死角、补强短板,促进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范,严格施工现场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减少“三违”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各方特别是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2014年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业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及地方铁路建设项目;铁路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电力建设项目;机场建设项目等工程建设领域实现全覆盖。
四、重点内容
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检查安委〔2013〕5号和青安委〔2013〕16号文件明确的安全隐患基础上,重点开展“七看七查”:
(一)看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等情况,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二)看脚手架进场材料(钢管、扣件抽检)等情况,查是否与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要求一致;
(三)看脚手架(扫地杆、连墙件、剪刀撑等)搭设情况,查是否与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一致;
(四)看模板支撑体系和混凝土浇筑工序等作业情况,查是否与施工方案一致;
(五)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验收等情况,查是否符合相关许可规定及与施工方案一致;
(六)看起重机械定期检查、维护及保养等情况,查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七)看安全管理突出问题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查是否存在死角和盲区及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五、检查安排
(一)自查安排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安委会的统一安排部署,对辖区和本行业(系统)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组织开展拉网式“回头看”活动,针对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有关单位按期整改。
(二)督查安排
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业督查组,对全省重点地区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督查检查。
1、综合督查组:督查各市(州)“回头看”活动开展情况。
牵头单位:省安委会办公室
成员:省国资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青藏铁路公司、省电力公司、青海机场公司等安委会成员单位。
2、专业督查组
第一督查组:检查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业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督查组:检查公路、水运及地方铁路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省交通厅
第三督查组:检查铁路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青藏铁路公司
第四督查组:检查水利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第五督查组:检查电力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省电力公司
第六督查组:检查机场建设项目
牵头单位: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
各督查组成员单位由牵头单位与省安委会办公室协商确定,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自选参加各督查组。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成立相应机构,明确牵头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扎实做好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整治“回头看”各项工作。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回头看”实施方案,细化明确企业自纠、行业专项检查、地方重点督查各阶段“回头看”的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回头看”实施方案,务于4月30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三)强化督查检查。在各企业开展“回头看”的同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检查内容明细表,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插基层、直奔现场)的方式,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暗查抽查力度,强化过程监督,推动工作深化。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在夏季汛期和年底赶工期等事故易发时段,对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请各市(州)安委会、省级有关部门务于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