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律介入亲情伦理应当审慎

25.12.2015  12:01

  可以预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沟通的便捷、人口流动的加速,法律与亲情伦理之间的碰撞会越来越频繁,法律既需要维护亲情伦理的尊严,又不宜管得太死、干涉过多□ 杜晓

  随着生育政策调整,中国不少家庭有了再生育子女的愿望。辅助生殖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也成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12月23日分组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时的焦点话题。修正案草案明确,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12月23日新华网)。

  通过媒体报道可以看出,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禁止买卖精子、代孕等问题的规定出现了一些不同意见,比如王明雯委员认为,“以代孕为例,代孕关乎人类的繁衍生息,涉及人类的发展问题,必须深入思考,审慎判断,不能轻易下结论,不应当一棍子打死”。这样的意见是有道理的,无论是买卖精子、代孕或是其他类似行为,尽管存在的问题很多,但依然有着一定的客观需求,交易双方在市场上或明或暗都比较活跃,出台一条禁止性规定并不能一劳永逸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如王明雯委员所说:“如果简单地加以禁止,会不会带来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仅从目前的情况看,禁止代孕就面临两大困难,首先是黑中介、地下代孕机构已经为数不少,能不能彻底清理干净,并且确保以后不再卷土重来?其次是国外代孕技术已经比较成熟,有些国家也是允许代孕的,如果出现大规模的去国外寻求代孕的情况,岂不是又会让这一规定面临尴尬?在全面放开二孩之后,我国人口生育情况必然将发生变化,至于是否还会出现其他新的问题尚属未知。总体来看,禁止代孕的规定在实施中可能面临较大的困难,如果实施情况不理想,那么将会减损法律的尊严,与其这样,不如在规定出台前就反复斟酌、仔细考量。

  买卖精子或者代孕等问题涉及亲情伦理,法律在介入这类问题时需要审慎而为。法律是刚性的,具有最高的权威,适用于全社会每一个人;亲情伦理却是柔性的,有些时候并不存在绝对的谁是谁非,而且具体到每个人的情况差别很大,如何把这一刚一柔有机地融合起来,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是对立法智慧和立法技术的极大考验。通常情况下,在涉及亲情伦理问题时,法律应该尽量多做加法少做减法,换言之,多做建议性规定少做禁止性规定。老年人权益保护也是一个涉及亲情伦理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全国性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只是硬性规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并没有禁止啃老,仅在一些地方出台的法规中有这样的规定,但依然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可以预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沟通的便捷、人口流动的加速,法律与亲情伦理之间的碰撞会越来越频繁,法律既需要维护亲情伦理的尊严,又不宜管得太死、干涉过多,把握好这种微妙的平衡是法治建设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法律在很多时候担负着挽救亲情伦理危机、重建亲情伦理价值的双重功能,立法者尤须加倍审慎。对于一些涉及亲情伦理的问题,即便法律不作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代表就放任问题存在、无所作为,比如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禁止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