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出新招严防机动车“排污”  《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近日施行

29.04.2015  11:26

  随着西宁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大幅攀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遏制机动车排气污染,4月24日,西宁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审议《西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旨在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配合黄标车淘汰工作。

  在管理体制方面,《办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的主管部门,规定了西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

  在源头治理方面,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推广使用优质清洁车用能源,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机动车,逐步淘汰黄标车。规定西宁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执行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规定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应当采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配合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减少排气污染。

  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面,对排气检测规定了定期检测和抽检两种形式。明确了机动车登记执行标准,初次注册登记或外地迁入西宁市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外地转入西宁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规定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予以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监督解体。在用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其所有人不主动报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注销。

  在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方面,规定西宁市在用机动车按照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按阶段控制标准划分,环保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改和补充现行处罚条款,对违反新增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重点对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交通限行规定、伪造环保标志、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单位违反相关义务、拒绝机动车排气抽测、机动车排气抽测不达标等情形有了具体规定。其中,黄标车驶入禁行、限行道路通行的,违反禁令标志的,将予以扣分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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